一、对请愿书的理解以及日本法律相关规定
看到很多人对”请愿书“存在莫大的误解 。
就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类“请愿书”而言,大家往往基于朴素的法律观认为这属于以舆论干预司法,并有违法之嫌,其实并非如此。
这件事完全符合日本法律相关规定。
日本《宪法》规定:
【第16条:何人も、損害の救済、公務員の罷免、法律、命令又は規則の制定、廃止又は改正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平穏に請願する権利を有し、何人も、かかる請願をしたためにいかなる差別待遇も受けない。】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任何人都享有请愿权,可就损害救济、公务员罢免、法律法令及规则的制定、废止和修正等事项而进行请愿,不受差别待遇。
笔者按 :「何人も」とある以上、外国人も未成年者も含まれると解されています。这里的「何人も」(任何人)包含外国人和未成年人。
同时,日本法律亦规定,法院可以成为受理请愿机关,并受理对司法审判的请愿。
故而,在这里联系到江歌母亲,其向日本法院提出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个请愿行为其实是完全符合日本宪法第16条的。
然而大家看到江歌母亲提出需要在《上申书》上签下自己的隐私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相信很多人内心是颇有顾虑的。
图:江歌母亲倡议大家签字的《上申书》(请愿书)
那么江歌母亲在倡议文章中提到的需要在《上申书》(下称请愿书)上签上大家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这种行为是否有日本法律支持呢?
答案是肯定的。
日本1947年颁布的《请愿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 2 条 請願は、請願者の氏名(法人の場合はその名称)及び住所(住所のない場合は居所)を記載し、文書でこれ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 3 条 請願書は、請願の事項を所管する官公署にこれ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图:日本《请愿法》第2、3条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请愿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请愿者的姓名和住址。同时,请愿书需要向有管辖请愿事项权的官方公署提出。
所以就请愿书格式和要求提供签名者隐私信息而言,江歌母亲的请愿书亦然完全符合日本的法律规定。
不过在这里,笔者需要提及的是:
接到请求的机构只有忠实的处理义务,不一定需要回应请求。这就意味着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即使被法院接收,也不意味这这种诉求就会被接受。
因为以请愿书这种方式来要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这种诉求基本不可能得到支持。
图:日本《宪法》第16条注释
因而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并非是利用舆论对日本司法进行施压,某种意义上,更像是作为一个母亲以此种活动寄托对女儿的哀思。
但值得警惕的是,很多公众号和媒体(比如咪蒙)有意或无意的误读这种请愿行为,把它理解成了“大家签名人数达到某种数量就可以直接判死刑了”,这样理解的社会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咪蒙曾在《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一文中提到过“听说之前日本有先例,有人死刑请愿人数多达33万,法院就判了死刑。”那么这样投票判人死刑与中世纪女巫放火烧人又有何区别?陈世峰也许应该被判死刑,但被判死刑的原因绝不应该是这个请愿签名活动。
本部分参考资料:
1.《日本国憲法》(全訂第4版) (日语),長尾一紘,世界思想社 2011 版;
2.《请愿权理论初探》,汪地彻,载《前沿》2006年第11期;
3.《請願権》,渡辺久丸 ,新日本出版社 1995年 版,P120。
二、“请愿书”是否属于舆论干预司法
笔者认为司法有义务避免舆论的干扰,但舆论没有义务,也不应该因为害怕一不小心“干扰”了司法就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自我阉割。
一位法官,如果因为看到了签名书,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量刑范围作出判决,就绝不是一名称职的法官。法律应当是一种反多数的力量,是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的一种制衡,应当时刻保持清醒,成为汹涌浪潮里的中流砥柱。
但江歌的母亲,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江歌母亲在内的公民,有权用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签名请愿也是一种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被广泛采纳的参与公共事件的方式。
再者,哪怕觉得司法公正容不得一点沙子,认为一点点的舆论宣传都可能破坏司法程序的话,还有一点是无可否认的:舆论可以影响立法。不论是代议制还是直接民主,不论是在什么主义的旗帜下,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认同一点:法律是社会/人民/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的主体名称可能不同,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立法是一个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过程)。如果江歌的母亲希望紧急修改法律,甚至提出要增加一种死刑方式,用迫击机关枪将杀人犯枪毙上一刻钟,她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来给立法者施加影响,表达自己的诉求。
更何况,签名这种事情在网络暴力盛行的当今社会,已经算是相当克制的一种途径。
很多时候,尽管我们已经向受害者解释了认罪协议已经包含了刑期上限,或者此类情况在法律规定下有三分之一的刑期可以再监外执行,但受害者已然明确表示:我会向法官要求判处此人XX年的刑期。我所遇到的犯罪受害者中,有人就曾经明确表示,其实自己也知道这次不太可能从重量刑,但只是想告诉犯罪者,自己不会原谅他。
我曾经在实习时问过自己的前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要不要说什么?前辈说,法律允许受害者对案件发表意见,这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不应当干涉;但如果法官的量刑超出了认罪协议范围或者违反法律,你有义务指出来;如果受害者干扰法庭秩序,或者给他人安全造成威胁,你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协助法警维持秩序。
三、谈谈法理与历史案件
江歌案,案发地是在日本,审判地也在日本。开庭时间是2017年12月11日。因此我们来看看日本死刑的情况。
图1日本一审判处死刑的历年人数(1991、2015)
(数据来源:《犯罪白书(2016)》)
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国仅对犯有多重命案的罪犯执行死刑。2009年至2016年,在8 969名被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中,仅有27人被判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4人,其中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 1人,因强盗致死伤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6人。
同时日本死刑的基准也是非常严格的,采用的1983年“永山则夫连续杀人案"中的判决。(简称永山基准)
需要从决定犯罪本质、犯罪动机、犯罪样态(杀人手段、杀人计划的执拗性、残虐性)、犯罪结果的重大性(被杀害数量、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龄、前科、犯行后的情节)等各种情节综合考察,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十分重大,不能不说从罪刑均衡以及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只能选择死刑。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依据日本法律,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即便用尽所有上诉机会,还得由法务大臣(法务相)签署执行令方可执行。而多数法务大臣因为政治主张或其他个人的原因,普遍不愿意充当刽子手的角色,拒签执行令。
因此,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并不大。
正如其他观点所说的那样:与其通过舆论影响司法不如引渡回国。
而下图就是我国关于废除死刑的民意变迁。
最后还是要把虚无的十字架里那句话贴出来:
废除死刑论中最强烈的意见,就是可能会因为冤假错案造成枉死,但我的主张稍微不同。我质疑死刑,是因为我认为死刑无法解决任何问题。假设有一起A事件,凶手被判处死刑。另有一起B事件,凶手也被判处了死刑。虽然是两起完全不同的事件,遗族也不一样,但结论都一样,都是简单的一句死刑。我认为,不同的事件,应该有各种不同的、更符合每起事件的结局。
逝者已矣,愿每一个案子都得到公正的审判,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