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 工伤是怎么认定的?上下班途中摔伤也算工伤吗?
点评律师 | 李会华
引言部分内容 | 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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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有职工受伤的情况出现,然而,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职工的违章行为所导致的。那么,什么情况算入工伤范畴呢?判定工伤的原则就成了决定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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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
其中,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赔偿。
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单纯追究个人责任是不合理的。考虑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伤,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经济收入。
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补偿,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
这三种情况下受伤
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原来如此(点头),那么在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了,也算入工伤范畴吗?广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李会华律师是这么解读滴:
对于工伤的认定,最热闹的实属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时,媒体对其中的第六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上下班途中”作了解释)进行的解读,让当时很多人误以为“上下班路上自己不小心摔伤了”也算是工伤。
笔者当时就遇到有客户的职员白天扭了脚晚上要动手术,在傍晚打电话询问我是否要报工伤。其实,这完全是对法条的割裂误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完整的表述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大家看后半句,就能明白“上下班路上自己不小摔伤了”也算是工伤”是错误的理解了。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一共有三条,即第十四条到第十六条,其中,第十四条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第十五条为“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第十六条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即“引言”部分内容)。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看完后附的法条后,再去查看《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如果仍有疑问,可以致电020-87322666联系我们。
点评律师
李会华 律师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执业领域:劳动和社会保障;专注于劳动关系管理,为企业提供劳动争议预防解决方案,服务形式包括培训、咨询、顾问、代理仲裁诉讼案件;同时亦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股权激励亦有深入研究及实践案例。
联系方式:hhli@gdlawyer.com
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