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有哪些需要绕过的"坑"?
本文作者 | 李会华律师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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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经营困难时或兼并重组时,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多数企业会进行裁员。但怎样的裁员方案最快见效呢?或许很多企业会选择经济性裁员,因为可以一次批量裁减较多人。
但因为经济性裁员影响人数众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大,法律法规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对其掌握不精确,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结束后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甚至重大困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不过219个字,似乎并不复杂,但在经济性裁员的实务操作中,如果没有劳动法专业团队提供支持,则极可能掉到一些“坑”里,让企业感到意外,甚至可能无法接受(或承受)。我们在近几年对经济性裁员的报道中大多都能捕捉到劳动法专业团队的身影。
那么,专业团队需要协助绕过哪些 “坑”,才能让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得以实施这一艰难的选择呢?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实施经济性裁员的
“下列情形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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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虽然有的地方有规定,但笔者暂时没有找到广东省在此方面的明确的规定或标准。从我们研究的判例来看,在实务操作中有不同处理方式,企业在此方面的主张比较容易获得支持。(有多少企业在经营好的时候会想去裁员?多数企业可能都是抑制不住的想扩张。)
“裁减人员方案”究竟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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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州某工厂某年进行了一次经济性裁员。
员工赵某事后申请仲裁,以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工厂以符合实际情况并正常履行程序为由进行辩解。但,最后工厂被判违法解除并需支付赵某赔偿金,裁决理由是工厂提交的“裁减人员方案”中没有列明赵某是被裁减人员。
如何清晰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
规定的6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在6种不同情形的规定中,前5种都与时间节点有关联,究竟以哪个时间点来确认或确定呢?
比如,如何确认女员工是否处于孕期?如果员工自己当时以为没有怀孕而裁员后发现当时怀孕了,如何处理?如果没有相关预案,实施裁员后面临被动局面是大概率的事情。
以上仅只列举部分;我们遇到的每一个在经济性裁员后发生的劳动仲裁(诉讼),都能发现一些没有被绕开的“坑”。如果企业能在事前做足功课,事中严谨实施,或可顺利完成经济性裁员这一艰难行动。
1、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一些更具体的规定,原劳动部、广东省、广州市都曾先后有发文作出具体规定。
2、本文仅就经济性裁员的实操进行讨论,不涉及进行经济裁员的缘由,因为那是企业决策的事。
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上下拉动▽)
本文作者
李会华 律师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执业领域:劳动和社会保障;专注于劳动关系管理,为企业提供劳动争议预防解决方案,服务形式包括培训、咨询、顾问、代理仲裁诉讼案件;同时亦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股权激励亦有深入研究及实践案例。
联系方式:hhli@g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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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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