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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必看 | 诉讼文书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能否代表公司的意志?

2017-03-28 钟敏华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钟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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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股东之间有矛盾,小股东将A公司的公章、证件执照全部拿走,且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现A公司有诉讼纠纷,在起诉及应诉时遇到了困难:


因诉讼文书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的盖章,那么A公司能否立案成功并委托他人参与诉讼?


本人曾试过拿着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的文件资料做过如下事情:



1、向SZ法院申请阅卷,阅卷室大妈一开始是拒绝的,后来在我的软磨硬泡下才勉为其难地同意阅卷。


2、向GZ仲裁委申请阅卷,帅哥秘书毫不犹豫地拒绝了我的申请。


3、到GZ法院立案,立案人员以材料不符为由,直接拒绝立案。



法院、仲裁委的做法说明了: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的盖章的文件不能视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在实践中碰壁,但本人倾向认为,在前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是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一、《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依法代表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能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对外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是其行使的法定职权。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且根据相关法律及实践,公章甚至不是强制备案的,只是由公司自愿办理备案,因此法律及实践均没有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在无否定性证据情况下,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出诉讼文书没有公司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属于法定不予立案的情形。只要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均应予以立案。至于起诉文书没有公司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应该由合议庭在实体审理中进行审查认定,而不应在立案程序中进行处理。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既然法律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就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那么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视为公司的委托。


本文作者


钟敏华 律师   


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票据纠纷等。


联系方式:mhzhong@g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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