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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篇 |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内容 | “西政资本”原创
图片 |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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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北上广深篇之
上海市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该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