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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民法总则》之“诉讼时效”的变化

2017-03-29 许亮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作者 | 许亮律师

图片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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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制定,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传承和创新、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既坚持已被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中国法院网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此前发生了几处较为显著的变化以及新增,具体为:



1


改变了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并且取消了之前的一年诉讼时效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等情形),整体加大了对民事主体主张权利的保障力度。


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比此前增加了“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这一起算条件。也就是说,即便民事主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明确侵害主体,诉讼时效也并未开始起算。



2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

剩余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发生在最后六个月,《民法总则》在此处无变化


但对于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此前规定是,“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言下之意为,缺多少,补多少,最多六个月。


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3


新增单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

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


由于在过往现实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一知半解或遭受蒙蔽,受到性侵却浑然不知,也可能慑于侵害人淫威不敢声张,导致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等到成年后,再欲寻求司法救济,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91条正是针对以上情形,务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有机会对之前所遭受的性侵害寻求司法救济,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在18岁至21岁期间,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发生法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等,该期间还可能延至21岁之后。



4


明确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以上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本文作者


许亮 律师

广大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委员


执业领域:在广州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超过15年,主要从事金融、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及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lxu@g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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