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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深圳市篇--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2017-04-07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内容 |  “西政资本”原创

图片 |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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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33个省市)

· 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 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 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 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 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 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 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北上广深篇之

深圳市

(本文含市级、光明新区、盐田区3个板块)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落户奖励: 

①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②购置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生效日期2010年7月9日)。

②《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生效日期2010年12月4日)。




深圳-盐田


(一)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②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且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自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光明新区


(一)适用条件: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于公司制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②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8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③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④企业退出其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企业的项目的,新区以相当于其退出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一次性予以奖励;企业将其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时享受相同的奖励。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3)落户奖励: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


(三)政策依据: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自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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