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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限购令”简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2017-05-04 林鑫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林鑫

图片 | 来源网络

声明 | 本文内容为我所原创,欢迎转发到朋友圈,转载须注明来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继广州、佛山“深夜投弹”,4月23日晚江门市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吃瓜群众该怎么“消化”这个烫手山芋?广大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林鑫律师为您一一解读:


1

基本情况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文号:江府办函(2017)90号


总体定位: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主要内容: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舆论引导。


限购区域: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限购商品房:新建商品住房


实施时间:2017年4月22日

 


2

价格管理方面措施


“销售价格在短时间内趋于稳定,利于减小投资热度”


1、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要综合土地成本、项目前期均价、周边价和区域价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预(现)售项目的申报指导价。


注解:该措施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限价措施的开始,市场定价受到限制。


2、对不接受价格指导、影响区域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暂不办理价格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注解:该条文实施达到的效果是网签销售价格均在价格指导范围内,超指导价格的项目均无法办理网签。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虚报装修、虚高装修等方式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有关项目的网签并责令整改。


注解:将较为常见的拆分房屋总价为楼款和装修款的操作途径堵死。更为细项的是分别明确“虚报装修”及“虚高装修”均为变相提高房价。产生的效果是毛坯房销售的额外装修协议的装修价款及装修房销售的装修价款必须与市场装修款标准大体一致,拆分房屋总价款规避价格指导的做法不再可行。


4、项目房价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


注解:销售价格在短时间内趋于稳定,利于减小投资热度。




3

住房限购方面措施


“限购房产限于新建商品住房”


1、以家庭为单位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限购。


注解:限购房产限于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及商用物业暂不在限购范围。


2、本市家庭限购3套,非本市家庭提供半年或一年社保、税单对应限购一套或两套,社保、税单不得补缴。


注解:本市购房必须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产查册,非本市购房者还需额外提供税单或社保证明。


3、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


注解:江门为广东地区著名侨乡,该限购政策充分考虑了地区特色,体现出来的是华侨及港澳台家庭返乡生活居住需求。

 


4

住房信贷方面措施


“有本市两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批准住房贷款”


1、基本原则,需要考察拥有本市住房情况及房贷记录情况。


2、本市无房且无贷款,首付30%。本市无房但有贷贷款,或1套住房且贷款结清,首付30%。本市已有1套住房且结清贷款,首付40%。有本市两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批准住房贷款。


3、禁止首付贷、禁止虚假收入证明、禁止虚假流水、禁止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5

住房限购及住房信贷政策清单表格详见附件



· 江门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点击大图)



· 江门住房信贷政策(点击大图)



本文作者



林鑫 律师

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


执业领域:房地产及银行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联系方式:xlin@g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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