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山东省篇--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内容 | “西政资本”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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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33个省市)
· 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 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 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 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 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 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 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篇之山东省
(本文含省级、青岛地区两板块内容)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自2011年1月28日实施)。
(一)适用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仅限于货币出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区内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5年。
(二)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对购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对租赁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公用房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企业,前三年按5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四、五年补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青岛金家岭金融聚集区关于《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18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