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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评 | “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附最高院判例)
判例内容来源 | 法门囚徒
点评律师 | 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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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72号】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与银行、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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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不仅要看清合同条款,更应注重合同细节的把握,诸如合同主体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签名资格或授权等,尤其在签署合同时,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尽可能做到页签,同时注意签名加盖章。
若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签名盖章,而导致合同效力存有异议的,可结合双方各自履约情况如是否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是否接受等情形进行具体考察,而不能仅仅因合同的签署不符合约定而一概认定为无效,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地鼓励交易,以顺应社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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