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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广东省)

宋喜霞律师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进一步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其后,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又进一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上述通知发布之后,多家企业咨询疫情期间延长假期如何界定,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等相关问题,在此,我们针对大家关注的几点主要问题作如下解读:


1


是否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上述通知,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本次延长2020春节假期至2月3日的通知,是国务院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目的在于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群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由此可知,除了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企业之外,其它企业应当执行上述通知。  

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此,我们理解,除上述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范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之外,其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应当执行上述通知,即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


上述延长休假期间的性质如何界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春节假期仅有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当前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按照这一规定,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当属于在特殊情况下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由于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仅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我们理解此次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属于休息日。


3


上述延长休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由于此次延长休假期间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对上述期间休息的员工正常发放工资。

1月30日,广东人社亦就此问题作出回应,明确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


企业可否安排员工在上述延长休假期间在家办公?以及企业是否需要向在家办公的员工支付加班费?


对于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以及是否需要向在家办公的员工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我们理解,一方面,本次延迟复工的主要原因是基于防止疫情传播的考虑,并不是政府为了让劳动者休假,在家办公符合有关部门延长春节假期以及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的初衷。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和广东省的规定,在上述延长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且大部分在家办公的员工仅需要在家待命或者间断性地进行在线沟通、文件撰写等工作,并不需要严格执行企业的考勤制度,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企业向在家办公的员工支付加班费亦有失公允。因此,我们理解,在延长休假期间企业有权要求员工在家办公,且无需向员工另行支付加班费,即正常发放工资即可。


5


延长休假期间提前复工的员工可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对于某些特殊企业确实需要员工在延长休假期间提前复工,企业可否后续安排员工进行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首先,对于1月31日至2月2日这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该段时间企业应当安排补休。

其次,对于广东省内企业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安排员工提前复工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2月8日和2月9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周六、周日),因此,我们理解,如果特殊企业在2月8日和2月9日安排员工复工,应当安排员工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


6


企业可否将延长休假期间充抵员工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我们理解,如果企业有意将延长休假期间充抵员工年休假,则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征得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接受的话,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将上述期间充抵员工年休假。


7


普通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针对目前疫情防控需要出台的特殊规定,广东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也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发展情况及疫情控制方案所作出的区域性特殊安排,如果普通企业不执行上述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建议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企业务必严格执行上述通知。



【声明】本文章内容是基于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政策以及内容予以解读,如后有最新法律规定或政策,以最新规定或政策理解为准。


本文作者

▶宋喜霞 律师/执委会委员

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与建筑、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承办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受聘担任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联络方式:xxsong@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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