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长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中部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示(第二批),限公示的被执行人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逾期拒不履行的,长宁县人民法院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示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乘座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对其相应的行为予以限制。
公示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样才能从名单中删除呢?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注: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可以从名单中删除。
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电话:0831—4625142、4622292
信息由长宁县人民法院提供
长宁发布微信网友QQ群:53694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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