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9.3”上班200%工资的通知咋错了? | 子非鱼+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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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人社部为什么错了?借用白子画的话说,错就是错,对就是对,法律面前就得辨是非。国务院的“9.3”放假通知后,劳动界的法官、仲裁员、法学家,以及HR吵翻了天,这一天加班的话加几倍工资?0, +2, +3?谁知道昨天人社部搞了一个五不像的+1倍,既不同于正常工作日、带薪休假日,又不同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不同于以前的纪念日,让小编彻底无语,好歹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能不能有点法理呀?
昨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以下简称《9.3放假通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为什么说人社部错了?
1、“9.3”不是休息日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休息日和纪念日的概念十分明确,纪念日不是休息日,纪念日不放假。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9.3既然不是休息日,在9.3这一天上班,并非是休息日加班,劳动者主张按休息日获得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
2、国务院无权以通知形式决定放假
《立法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是行政法规,而是红头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办法》是行政法规,效力远大于《通知》,两者对于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是否放假有冲突时,应以效力大的《办法》为准。
“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的行为没有法律禁止即不违法,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国务院,更需要遵守原则,有权不能任性。
3、人社部的《9.3放假通知》是错上加错
人社部虽然是通知其下属单位,但是《9.3放假通知》的内容针对用人单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行政权力不能擅自干涉。人社部自作主张规定9.3上班的,不调休要支持双倍工资。这增加了企业负担,是谁赋予了人社部这样的权力?本来想补丁,结果成笑柄。
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然要说不、不、不!
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9.3上班的200%的工资报酬,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规章只是参考,而人社部的《9.3放假通知》连规章都不是,更别说作为参考。《办法》和《规定》已明确9.3不是休息日,劳动者主张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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