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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那些事:道是无情却有情|刘秋苏

2015-08-23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作者原创,今天与《人民法院报》联袂发出(2015.8.23第八版“思想者博客”),欢迎转发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转载须经授权,需注明作者及出处“法行天下刘秋苏”!也请各位朋友不吝赐教,谢谢!






这些日子,眼前时不时会萦绕着一个老太太的身影。她是一个退休医生,已经70多岁了,因为租房子与房东产生纠纷:房屋失窃一次,令她失去安全感,在租赁期满的前几天她提前搬出去了,但房东却不愿退还几百元的押金。老太太就选择了报警,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去法院吧。于是,她到法院起诉了房东。

案件到手的当天,我就联系了房东,房东在几百公里之外的老家,得知被起诉后说来领应诉材料。经过征求房东的意见,房东同意五天后开庭。

老太太来领传票,我给她倒了一杯水,让她坐下平复一下心情——首先是体力上的,一口气上六楼,又没有电梯,别说是老太太,很多当事人都会气喘吁吁的;其次是心理上的,对于纠纷的气愤和不满,她絮絮叨叨说了很长时间,请我为她做主。我说要相信法律,但我从她的语气、神情中看得出来,她有着不小的不信任感,尽管比刚来时减弱了许多。

开庭的那天,她在法庭上又讲了很多,还不断强调要把她说的这些一定记录在案。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又多次耐心调解,老太太不再坚持了,渐渐被感化,愿意掏心窝子说出心里的话。但房东却不接受调解,坚持要法院判决。我就果断作出判决。房东来拿判决书时,看了一遍后,说对法官的判决服气,然后当场把应当退给老太太的押金交给我。我马上通知老太太领走款项。她临走时竖起了大拇指,深深鞠了一个躬,说人民法官是最棒的,法律是讲人情味的,实在没想到,从起诉到拿到钱,仅仅用了10多天的时间,听别人说最简单的案件都要几个月才有结果呢!

后来,老太太来法院找了院领导一次,大大夸赞了我,令我汗颜。最后一次来法院是专门来叮嘱我的。她说看到我开庭时偶尔咳嗽,就很心疼,想让我注意身体又怕干扰案件审理,但现在案件结束了,自己可以说了。审理案件中,我要对案情把脉问诊,但在此时,我变成了老太太的患者。我说是多年的支气管炎,不好治。她说平时喝水时加点金银花效果不错,最好坚持食疗的方式,饮食方面一定要注意少吃辛辣的食物,忌烟酒云云。最后千叮咛万嘱咐,老太太才离开了法院。我的心情却难以平复了,感动之余发愣了许久。

法律是什么?如何理解法、理、情?关于法律的有情还是无情,许多法学家进行过诸多诠释。西方中世纪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而法学家安提戈捏则认为,“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这里的“天理”反映了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人情”则是司法中柔性和灵活性的一面。法律的实施者和法律所面对的对象都是现实中真实的人,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就包含着对情的包容和融合。在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当时刻蕴含和体现人情味。要把公正与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注意一些细节方面,如问声好、递杯水、带笑容等。但许多法律的执行者却经常顾不上去注意这些“小节”,觉得依法办事就行了。于是,他们会因有些当事人总愿意“纠结于一些法外的小事”而忽略了法律维权的大事而郁闷。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另外一个老汉。当初因为侄子家没钱,他交了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但房产证上一直是侄子的姓名。快到五年的时候,侄子起诉他要求搬出房屋。老汉感到很冤枉,觉得当初要不是自己交了钱,房子根本买不到。他开庭前来法院三次,每一次我都给他倒杯水,耐心倾听,释法明理。他很感动,说我说的在情在理,他同意搬走,补偿多少钱由我做主。就这样,案子没开庭就解决了。

法律与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息息相关,本应该是人们最重要的读本之一,但在事实上却令人尴尬,很少有人愿意主动读那些抽象、枯涩的条文。人们往往从小说中感怀,而对法律却无动于衷甚至产生逆反心理。法律条文虽然是干巴巴的,但当司法者的人情味注入其中时,冰冷的法律也就有了暖暖的人情,进而唤醒人们日渐冷却的法律信念。这迸发出来的人情味,会让法律更有力量,更有温情,更有说服力。

处理纠纷要法、理、情三者相结合,说理说法,以情动人。但是,法律的执行者也不能一味地追求人情味和情理,忘却了法律的指引和规范的功能。就像最初的老太太要回房屋押金的案件,我及时作出判决后房东立即履行了法律义务,就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引导性。鉴于每个个体的差异,有的人无论你如何对待,他都不会理解。有个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我给他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讲情理,但他却始终坚持自己的执拗,我讲法律的时候他问能不能在法律之外多向单位要点加班费;我讲道理的时候,他却因没达到他过高的要求而质问为什么调解一个数字、判决一个数字,为什么调解比判决的数字高,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是一个数字吗?

这个时候,判决的力量就尤为重要了,尤其是在引导社会价值的案件中更是如此。譬如判决不支持出轨丈夫赠与“二奶”的财产,引导正确的道德标准;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让老人的精神得到慰藉;判决惩罚见死不救者,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等等。及时有效的判决,对各方当事人都是一个规制和约束,这种指引的力量,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可以规范人们的言行,维护社会的秩序,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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