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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水版|劳动者坐“黑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2015-08-30 劳动法行天下

案件名称

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本文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以劳动者乘坐非法运营车辆上班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张建明系京隆科技公司设备维护工程师。2009413日,张建明乘坐牌照为苏E8D891的车辆前往公司宿舍区,420日京隆公司以张建明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京隆公司于20089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经双方确认,2009413日张建明休息。张建明申请仲裁,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727日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被告京隆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京隆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定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管理,用人单位无权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故京隆公司以张建明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张建明支付赔偿金。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京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建明赔偿金7800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张建明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有权进行处罚。因此京隆公司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支付赔偿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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