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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机被鉴定“精神病”引发的劳动法律三问 | 刘秋苏

2015-09-08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如果说昨天网络最热最新词是什么,估计就是江苏省南京市“6.20”宝马肇事案的肇事司机近期被鉴定作案时患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引起哗然一片的新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时速达195.2公里,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次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9月6日晚9点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浪官方微博通报“6.20”肇事案最新进展:“8月31日,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里,咱不提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谈王季进是否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论究竟会不会判缓刑,也不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新词,只想聊一下此案涉及的三个劳动法问题。

一、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用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种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到期之日未能治愈,且还在医疗期内,除非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已经治愈,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劳动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满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依据劳办发[1994]214号文件的规定,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能否与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后,因羁押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由此可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被刑事拘留、被逮捕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用人单位的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劳动者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劳动者签字认可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在人民法院,是有争议的。本人认为既应当符合劳动法律的精神,也应当适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待案件终结后,不管劳动者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系故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行为系过失则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亡的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符合该条规定,应当构成工伤。

作者刘秋苏,系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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