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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可以说不吗? | 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5-10-03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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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庆小长假,大多数人旅游出行,访亲访友,休息调整,享受一个七天的乐趣。可是仍有不少劳动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吗?

一、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法定节假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者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五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

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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