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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专访劳动法专家、离职法官刘秋苏:期待司法更给力!

2016-05-31 劳动法行天下






南报网专访劳动法专家、离职法官刘秋苏


    近日,劳动法专家、离职法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刘秋苏接受了南报网记者的采访,就当事人肆意谩骂法官被训诫备感欣慰,并期待司法“更给力”。   


附全文:

(http://www.njdaily.cn/2016/0525/1398615.shtml) 


   南京一当事人肆意谩骂法官被训诫

    法律工作者:为维护司法群体权益开了个好头


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近日,南京司法圈中一条关于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因姓遭遇当事人无端写信谩骂的信息流传甚广[详情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部分法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组成人员在留言中对此表示关切。有离职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对于肆意谩骂法官的当事人的依法处理让他备感欣慰,也期待司法更给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在该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因为一审法官姓,案件当事人败诉后致信二审法院,针对法官的姓氏进行侮辱、谩骂,称法官在证据认证上是个睁眼瞎黑眼黑心等。 

经二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鉴于该案当事人在信中侮辱、谩骂一审法官,市中院决定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按时到庭接受训诫。庭上,二审承办法官告知丁某某,反映案情是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但因来信中存在谩骂一审法官情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将训诫记录在法院卷宗中。随后,市中院向六合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次训诫,并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所在,确有悔改,在取得一审承办法官谅解情况下,市中院决定不再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事一经公布,在南京司法圈中引发关注,相关网贴的留言中有人为法院的训诫点赞,也有人提出了训诫太轻,当采取罚款或拘留手段的建议。记者采访获悉,对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法官、律师而言,当事人肆无忌惮的抹黑、谩骂并不少见。此前媒体报道曾披露,南京法院一名民事法官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态度恶劣,甚至当面威胁我在牢里待了好些年,你要是敢判我败诉,我就把你勒死 

一名在职法官告诉记者,现实中,因为遇到的多是这种口头上的谩骂和威胁,取证不易,再加上工作节奏太快无暇顾及,对这类事情只能一笑而过 

今年40岁的离职法官刘秋苏告诉记者,在他近20年的法院生涯中,法官工作中受到当事人的无理谩骂和威胁较常见。刘秋苏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法院立二等功一次,现就职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他介绍,无论是身为法官还是律师,因为经常直接面对当事人,面临的侮辱和谩骂都不在少数。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这个群体,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一方面又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默不作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刘秋苏认为,法院此次的训诫为维护司法群体的权益开了个好头,也期待司法更加硬气,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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