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专访劳动法专家、离职法官刘秋苏:期待司法更给力!
南报网专访劳动法专家、离职法官刘秋苏
近日,劳动法专家、离职法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刘秋苏接受了南报网记者的采访,就当事人肆意谩骂法官被训诫备感欣慰,并期待司法“更给力”。
附全文:
(http://www.njdaily.cn/2016/0525/1398615.shtml)
南京一当事人肆意谩骂法官被训诫
法律工作者:为维护司法群体权益“开了个好头”
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近日,南京司法圈中一条关于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因姓“黑”遭遇当事人无端写信谩骂的信息流传甚广[详情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部分法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组成人员在留言中对此表示关切。有离职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对于肆意谩骂法官的当事人的依法处理让他备感欣慰,也期待司法“更给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在该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因为一审法官姓“黑”,案件当事人败诉后致信二审法院,针对法官的姓氏进行侮辱、谩骂,称法官在证据认证上“是个睁眼瞎”、“黑眼黑心”等。
经二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鉴于该案当事人在信中侮辱、谩骂一审法官,市中院决定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按时到庭接受训诫。庭上,二审承办法官告知丁某某,反映案情是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但因来信中存在谩骂一审法官情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将训诫记录在法院卷宗中。随后,市中院向六合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次训诫,并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所在,确有悔改,在取得一审承办法官谅解情况下,市中院决定不再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事一经公布,在南京司法圈中引发关注,相关网贴的留言中有人为法院的训诫“点赞”,也有人提出了“训诫太轻,当采取罚款或拘留手段”的建议。记者采访获悉,对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法官、律师而言,当事人肆无忌惮的“抹黑”、谩骂并不少见。此前媒体报道曾披露,南京法院一名民事法官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态度恶劣,甚至当面威胁“我在牢里待了好些年,你要是敢判我败诉,我就把你勒死”。
一名在职法官告诉记者,现实中,因为遇到的多是这种口头上的谩骂和威胁,取证不易,再加上工作节奏太快无暇顾及,对这类事情只能“一笑而过”。
今年40岁的离职法官刘秋苏告诉记者,在他近20年的法院生涯中,法官工作中受到当事人的无理谩骂和威胁较常见。刘秋苏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法院立二等功一次,现就职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他介绍,无论是身为法官还是律师,因为经常直接面对当事人,面临的侮辱和谩骂都不在少数。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这个群体,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一方面又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默不作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刘秋苏认为,法院此次的训诫为维护司法群体的权益“开了个好头”,也期待司法更加“硬气”,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