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真的要修改了!(原创文章)|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
系本公众号的编者,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从去年开始,是不是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讨论越来越热烈。那么,是不是要真的修改了?看来是真的。下面看一则新闻。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中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看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势在必行了。接着就看人社部的了。从上则新闻来看,争议较大的是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下一步自然是人社局对此作出全面评估,摸清争议各方的诉求,再启动修法,提出修法建议。据悉,人社局将分层、分步骤在内部征求意见,这个步骤不会太快,也不会太慢。
我估计要么明年、要么后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必定要修改。我觉得不管如何修改,鉴于资强劳弱,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永远不会动摇,但会增加劳动用工的灵活性。
譬如两次用工之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关于经济补偿金,会不会引入过错原则?举个例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自愿承诺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此后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地区仲裁委、法院是不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认为劳动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做法有一定道理,但并非完全有理,因为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法定义务更应该附加在具有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上,因此我认为,应该引入过错责任。虽然劳动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用人单位也违背了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大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是比较恰当的,而不是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这对于劳动者也是不公平的。
还譬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存在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是眼花缭乱。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引入过错责任,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在倾向于劳动者的基础上,适当支持二倍工资。
另外人事经理是否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理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等等,我觉得都需要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给予明确。很多问题不应当是在上海是这种观点,北京是那种观点,而到了广东又是另外一种意见,劳动法对地域性差异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劳动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所以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迫在眉睫,我已经期待着呢,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