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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整容失败,老板娘居然这样对她......|劳动法行天下

2016-11-19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

劳动法专家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中国法学会会员     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  

据网络新闻报道,杭州陈女士原本想让自己更漂亮,就花了12600块钱,做了开眼角和割双眼皮的手术。整形后,容貌发生较大改变,老板娘表示,“你这个眼睛做成这个样子,好吓人。你先停段时间,等眼睛好了,再来上班吧。”

不知道老板娘说的是几个意思?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委婉表示?还是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抑或是给陈女士放了带薪假?嗯,这事涉及劳动法,水深了。可我要告诉你,还不仅仅是劳动法那么简单。


一、老板娘有权干预员工的私生活吗?


追求貌美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其行使。作为老板娘,只是员工的雇主,没有权利干预陈女士的私生活,更没有权利妨碍陈女士行使追求美的权利。整形失败是陈女士与美容店之间的事,和老板娘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老板娘(雇主)不适当地干预员工的私生活,毫无疑问是不对的;干预程度如果达到严重程度,并产生了后果,那就会落入法律规制范畴。例如老板干涉员工的婚姻自由,严重的会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不是?

网传陈女士照片(来自:浙江在线)


二、妇女人格权有啥不一样?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而妇女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格外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2005年该条修订为第42条,只是更为具体,本意未变。这不是说男性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不受保护,可以任意侵犯,而是说在我国,相比于男性公民而言,妇女的人格权受到专门法的更为严密的或者说更高程度的保护。

对他人容貌的评价,系人格评价范畴,老板娘看到女员工整容失败,理应表达同情,予以安慰,可咱们这位老板娘倒好,不但没有同情与安慰,反而对赵女士给予负面的、贬损性的评价,这涉嫌侵犯陈女士的受特别保护的妇女人格权

那位说了,不是男女平等吗,凭啥妇女的人格权受到特别保护,这立法是不是有点毛病?这是因为在我国传统文化里,妇女长达数千年来地位低下,人格尊严受到持续践踏,因此法律对之予以特别尊重与保护,是“矫枉过正”的需要,是恰当的。也许再过若干年会颠倒过来,可那得到那时再说。


三、妇女容颜改变会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


老板娘的话的本义是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是这个意思,那么员工在职期间容颜发生改变,是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妇女容颜改变肯定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既没违纪,又不能被认为是经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凭啥你说句话就解除劳动合同?从网上报道看不出陈女士所从事的是什么工种,如果是服务员一类工作,整形失败后的容颜可能令顾客不适,不再适合干接待工作,但这不是你一句话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正确的做法是与陈女士协商一致后,调整其工作岗位。

至于约定的解除理由更不用说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可不是一回事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不适用,即便陈女士的劳动合同中有“容貌变丑即解雇”的约定,毫无疑问也是无效的。

因此,陈女士如果坚持上班,大可继续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活照干,钱照拿;如果愿意离职,老板娘起码得给人经济补偿金甚至有可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老板娘能擅自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中止劳动合同,在国家法律层面,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原劳动部、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中,抑或是最高法院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根本找不着,虽然少数地区如上海市的地方规章中能找到相关条文,但那不能适用于位于浙江省的杭州市。因此,老板娘没有权利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那么是放假?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女员工放假,有这么几种:法定节假日、事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哺乳假、病假……女员工容颜变更而被“勒令放假”,依据的是哪部法律、法规或规章?笔者可以肯定地说:任你找遍法律、法规,也找不到这种假。那么只能解释是老板娘发善心,同情陈女士,额外给假去维权了。

对不起,如果是这样,那得照发工资、福利、津贴,一分钱都不能少;而且是无期限——直到陈女士眼睛好了那一天。老板娘不是说,“等眼睛好了再来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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