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步子还需慢一些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最全劳动法总结,这一篇不容错过!
文 | 徐旭东(江苏省宿迁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
江苏省2016年度的社会法学年会,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激情澎湃地说起了现今法律研究的方法论,中国问题、世界视角、案例指引、理论提升。听后受益匪浅。由是观察劳动史,依台湾黄越钦先生的历史源流考察,通过贯穿其中的人的解放主线,有种令人对当今劳动合同法修法之争豁然开朗之感。
曾经的古巴比伦和古希腊,奴隶的劳动创造了早先手工劳动时代辉煌的成就,不过奴隶的地位仅仅是法律上的物,奴隶的劳动并无私法上的意义。
时代的进展,罗马法时代人格的解放初显进步,创造出了自由人为他人使用时,不是出租自己,而是出租自己的劳动,这种抽象能力是劳动思想史上划时代的进步。
日耳曼法时代,忠勤关系出现,债权法逐步加入了人身份法的因素。所以,历史上,用现在的眼光来看,普通法居然把奴婢契约规定于亲族法之中,对上服务忠勤,乃是一种名誉之事。
十八、九世纪法国大革命带来的思想解放潮流,在法律上逐步把劳动定位两个人格者间劳务和报酬交换关系,德国民法典至此把劳务关系和接待租赁观念分离,乃成为债权法上独立地位。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的具有社会色彩的劳动契约时代,其劳动关系的特色和我们中国现今的实际情况,最为相似。用人单位公法义务强化、劳动合同关系社会化、团体协商解决利益纠纷、社会保险分担用人单位风险、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制度解决劳动纠纷。
看起来,中国目前尚处劳动契约时代。改革开放将近40年,以短期几无节制地牺牲环境和发达国家约100年前用过的血汗工厂用工模式,在全球科技进步、世界贸易规则(WTO)的良好条件下,抓住国际市场低端制造业分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契机,引进资本,获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早期的劳动契约时代所依据的客观环境条件,如劳动场所集中、时间节奏单一和所需技能单纯,依然是我国现今劳动关系的大背景。任何忽略了这个大背景的高谈阔论,都将被客观现实击的粉碎。现在,低端制造的竞争越来越驶入红海,劳动权利保护整体如此脆弱,使我们难以向劳动法资讯社会时代大踏步迈进。就算这样,修改劳动合同法,也应该看到我们所处的经济、技术、产业发展阶段等一系列环境,只要大规模集中制造的用工模式还在占主导地位,一切以更加灵活地规范劳动用工修法,就只能小步慢走。
不可否认的是,资讯社会时代,斗争被合作取代,国际人权公约对于劳动基准法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社会安全(主要是保险给付)体系逐步建立,劳动关系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合同的灵活多样、工作时间的弹性、工作场所的分散、多边劳动关系的发展,未来,在强有力的社会安全体系与良好的工作环境基础上,建立起松散而自由的劳动关系,将是未来劳动关系最有可能的形态。大多数人不再以自由换取生存,人性的尊严得到更多的尊重。这使得我们对未来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充满了积极地向往。
的确,现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体现严格的公权干预特征,从一开始就被张五常之类的经济学家和部分企业家所诟病。不过这部法律诞生以来,我们看到了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缴纳成为共识,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被遏制,除了团结权和团体交涉权(两个劳动基本权)在当今中国看不出明显进步之外,这部劳动合同法,毫无疑问,保障了劳动者工作权,稳定了劳动关系,并且社会保险带来的保障利益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享受。当年,农民工,这个被贴上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要求社保、长期超时加班、工作环境恶劣等标签,用这个独特的称谓来称呼无数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普通劳动者,现已经渐渐不再使用。这是普通劳动者建立在安全稳定工作基础上的人性尊严逐步得到体现。这是我们这个改革开放将近40年来,劳动者作为人,获得的最明显进步。
在修法朝着资讯时代要求的方向进一步前进时,我们不要忘了这个步伐没有必要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