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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吗?美女大学生连轴工作15小时吐血亡 |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2-11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最全劳动法总结,这一篇不容错过!


今天是元宵节,本来是一个高兴的节日。朋友圈里到处是祝福的图文。可是,处于青春花季的女大学生小袁却再也无法品尝热乎乎的汤圆。



01

加班到零点,女生口吐鲜血殒命厕所!

据网上爆料(编者注:真实性以将来查清的为准):22岁的某大学大三女学生袁某,系河北保定易县人。寒假期间,她于1月12日前后到天津市某电子公司兼职工作。由于工作时间太长,15小时左右,疲劳过度,1月31日零点十几分,她走出无尘车间,换了自己的衣服,随后用手捂着嘴焦急地奔向洗手间,趴在那儿大口吐着鲜血,不久吐血而亡。

袁某在朋友圈1月15日0:25发:连轴转15个小时头疼啊

据了解,小袁的父母都是农民,其父患有腰肌劳损,基本无法工作,家境不好。为维持生计,其母常年在外打工,春节期间都未回家,在北京的医院做护工。小袁为了缓解家里的压力,大学期间常常做兼职。而这一次,无奈成了她的最后一次,令人不胜唏嘘!




02

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劳动法告诉你!

我们每个人身体都有极限。为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8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199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又重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另外,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还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结论: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话: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




03

超时加班的,国家作了限制!

超过8小时、40小时怎么办?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从前面可以看出,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就属于加班。

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才可以加班。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此外,有一类特殊情况,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国家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04

劳动者被迫加班,鲜血为谁而吐?

老板强迫你一次加班,你不加?还要不要奖金?

老板几次让你加班,你不加?还要不要饭碗?

8小时你可以工作,9小时行不行?12小时呢?15小时呢?

老板说行,你说不行,行不行?

你要钱还是要命?

难以忘记,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催生了《劳动合同法》。重点就是长期强迫工人劳动,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劳动者加班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普遍存在。有世界五百强,也有小作坊、小企业。比如富士康。劳动者为了不至于失去饭碗,尤其是底层的劳动者,为了那一点薪水,不惜重负荷中工作,只能委曲求全、逆来顺受。

2016年10月21号,快递员尹某骑着三轮车经过湖南株州合泰大街,突然将车停在路边,坐在地上。据目击者胡先生介绍,“他跟我说好累的,说完这句就倒了”虽然赶来的急救医生对尹某进行了抢救,但未能挽救尹某的生命。医生说,他到场时,尹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这属于猝死。

2016年12月6日,苏州科技城医院送来一名呼吸心跳骤停的男青年,经3个半小时全力抢救,仍不幸去世。24岁的男青年姓姚,一家电机公司工程师,无不良嗜好,不抽烟不喝酒,但平时会经常加班。

2017年1月31日零时许,22岁的小袁,在15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后后,口吐鲜血离开人世。




05

兼职不是就业,应届生以就业为目的才是劳动者

白发人送黑发人。

这几天,小袁的父母在天津处理她的后事,鸡年的元宵节注定在悲痛中度过。至于如何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除了调处之外——公司也许会迫于压力给付赔偿——法律途径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非常遗憾的告诉你,劳动法可能帮不了这个家庭。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是无法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将全日制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外的。也就是说只要身份是全日制在校生,就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社会上打工兼职的在校大学生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监察部门都不接受其维权投诉。

但是,重点来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并接受管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刊登了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其裁判要点为:在校大学生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话说回来,小袁应该不是即将毕业(恐怕是本科4年,今年才大三),兼职也不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也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很遗憾,劳动关系算不上。

因此,当大学生兼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只能通过民法来解决。也就是说双方形成的是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单位为兼职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雇主责任,而不是劳动合同责任。




06

震撼视频在这里:生命只有一次!

2011年4月19日凌晨,33岁的上海复旦大学青年教师于娟辞世,留下70多篇“癌症日记”。6年过去了,她的新浪博客访问量已突破2000万。在博客中,她这样说:

在生死临界点的时候,你会发现,任何的加班(长期熬夜等于慢性自杀),给自己太多的压力,买房买车的需求,这些都是浮云。如果有时间,好好陪陪你的孩子,把买车的钱给父母亲买双鞋子,不要拼命去换什么大房子,和相爱的人在一起,蜗居也温暖。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s0140ay28ob&width=500&height=375&auto=0

(震撼视频:于娟视频长8分22秒,建议WIFI下观看~)

小袁,愿你在天堂安好!

愿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总之,希望每个人都不要拿生命开玩笑!

你的离开,是对家人最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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