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声音:劳务派遣可以是非全日制用工吗?| 劳动法行天下
本文作者刘秋苏,系本公众号编者,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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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好处多多。有的劳动派遣公司就希望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劳务派遣公司能否以非全日制的形式招用劳动者?
问题一:什么岗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问题二: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缴纳,但工伤保险除外,即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大部分社会保险费,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三: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真的假的?
真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只能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问题四: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且,不仅无法达到降低用工成本之目的,还将面临支付加班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补签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窘境。
在此提醒: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切勿偷梁换柱,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否则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