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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指定看病医院,可以吗?( 没看完就懂了)|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6-18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原创文详见:刘秋苏劳动法137篇原创文章


 

015年的第一场雪,比以往来的更早一些。

就在春节的前几天,来了。

烦躁压抑,毫无征兆,也来了。

究竟是雪先来的,还是烦躁先来的,不清楚。

反正,都来了。

赵敏想,先过年,年后去医院看看。


大 年初八,天很冷。

但赵敏不怕冷。

她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医生说,这是抑郁症。

抑郁了?就像崔永元?她不开心。

拿着病情处理意见单交给锦天公司。

意见单写明:建议休病假一个月。

公司让她回家休息。


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

医院出具4张病情处理意见单。

赵敏领着每月3160元的病假工资。

但公司发着发着,突然就停了。

你不去指定的华山医院复查,

公司就不发工资。


微 风习习,略有骄阳。

6月23日,赵敏来到华山医院。

诊断结果:休息一周(抑郁症)。

赵敏按照公司要求看病。

公司却还是不支付工资。


是 可忍孰不可忍。

无法忍,那就不忍。

赵敏投诉公司。

人保局出手,责令公司改正。

公司不听。

人保局再出手,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要求公司支付给赵敏工资报酬3160元。


公 司不服,状告人保局。

一审法院说:人保局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对的。

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认为:患病员工有权选择合适医院就诊,

病情处理意见单真实且符合诊疗规范,

公司应该认!

于是,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行政诉讼真实案件所写。)


关于泡病假,有些公司为防止员工虚开病假证明“蹭假”,规定只有持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才能请病假。然而,这种指定看病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每个劳动者都有自主择医权的权利。法律并不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哪类医院的病假条才能请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要求员工请病假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员工有充分的证据(医院病假条)证明其必须休病假的,公司就应当批准,这是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


公司可以通过报销看病交通费、提供医疗津贴等福利项目,并规定只有去指定医院就诊才有这些福利,引导员工去指定医院看病。


另外,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查。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做呢?那就是员工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的成分,存在很大不真实的可能性,或者用药明显不符合常规,譬如明明是颈椎病,却开了胃痛的药;脚受伤了,却开了治头疼的药品。或者是缺少治疗费、药品清单,仅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病情处理单等。或者去医院了解到有可能开了人请病假条。


总之,一定要产生了合理的怀疑,有事实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有权要求员工去指定的医院复查,并提供相应的便利,给予员工一定的交通补贴、误餐费等,最大程度等人文关怀取得员工的自愿配合。当然,公司有可能的话,派员陪同员工看病则效果更好。


记住,没有任何理由的强制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前面就是败诉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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