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指定看病医院,可以吗?( 没看完就懂了)|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原创文详见:刘秋苏劳动法137篇原创文章
2 015年的第一场雪,比以往来的更早一些。
就在春节的前几天,来了。
烦躁压抑,毫无征兆,也来了。
究竟是雪先来的,还是烦躁先来的,不清楚。
反正,都来了。
赵敏想,先过年,年后去医院看看。
大 年初八,天很冷。
但赵敏不怕冷。
她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医生说,这是抑郁症。
抑郁了?就像崔永元?她不开心。
拿着病情处理意见单交给锦天公司。
意见单写明:建议休病假一个月。
公司让她回家休息。
2 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
医院出具4张病情处理意见单。
赵敏领着每月3160元的病假工资。
但公司发着发着,突然就停了。
你不去指定的华山医院复查,
公司就不发工资。
微 风习习,略有骄阳。
6月23日,赵敏来到华山医院。
诊断结果:休息一周(抑郁症)。
赵敏按照公司要求看病。
公司却还是不支付工资。
是 可忍孰不可忍。
无法忍,那就不忍。
赵敏投诉公司。
人保局出手,责令公司改正。
公司不听。
人保局再出手,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要求公司支付给赵敏工资报酬3160元。
公 司不服,状告人保局。
一审法院说:人保局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对的。
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认为:患病员工有权选择合适医院就诊,
病情处理意见单真实且符合诊疗规范,
公司应该认!
于是,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行政诉讼真实案件所写。)
关于泡病假,有些公司为防止员工虚开病假证明“蹭假”,规定只有持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才能请病假。然而,这种指定看病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每个劳动者都有自主择医权的权利。法律并不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哪类医院的病假条才能请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要求员工请病假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员工有充分的证据(医院病假条)证明其必须休病假的,公司就应当批准,这是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
公司可以通过报销看病交通费、提供医疗津贴等福利项目,并规定只有去指定医院就诊才有这些福利,引导员工去指定医院看病。
另外,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查。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做呢?那就是员工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的成分,存在很大不真实的可能性,或者用药明显不符合常规,譬如明明是颈椎病,却开了胃痛的药;脚受伤了,却开了治头疼的药品。或者是缺少治疗费、药品清单,仅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病情处理单等。或者去医院了解到有可能开了人请病假条。
总之,一定要产生了合理的怀疑,有事实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有权要求员工去指定的医院复查,并提供相应的便利,给予员工一定的交通补贴、误餐费等,最大程度等人文关怀取得员工的自愿配合。当然,公司有可能的话,派员陪同员工看病则效果更好。
记住,没有任何理由的强制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前面就是败诉的大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