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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发:深度解读:女职工退休年龄,50、55、还是60周岁?|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6-20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最近,本人接到了多名女职工的法律咨询。她们想晚退休,前几年凡是通过企业内部考试后,在50岁的时候申请延迟退休时,企业都会批准55岁退休,并且于女职工55岁的时候再向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可是现在,企业突然说都要50岁退休,她们不想50岁退休,而是想55岁退休,问我有没有什么好的法律途径。

无独有偶,还有一名女职工咨询我,她以前是女干部,后来和企业签了劳动合同书,变为女工人,现在51岁了企业都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她想马上退休回家看孙子

此外,去年也曾有人咨询我,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想60岁退休,但是单位就是让她55周岁退休,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现实真的纷繁复杂,并且精彩纷呈。有的人想早退休,有的人想晚退休。那么,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到底怎么回事呢?


首先说明一点,女职工的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无论女职工想早退休,还是想晚退休,都无法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去起诉民事案件,要求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报送退休材料或者不要报送退休材料。想晚退休的,只能等待人社部门的批准退休后,方可以人社部门为被告、以用人单位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想早退休的,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当然,走不走法律途径是一回事,胜诉还是败诉,又是另外一回事。


先看一个例子。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及办理,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判决驳回原告赵淑静的诉讼请求。


那么下面,我们就可以捋一捋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1、国发[1978]104号(1978-06-02)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6、《﹤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


总结: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两种情况:


1、身份管理。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符合第5条规定的女干部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符合第5条规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2、岗位管理。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关于退休的四份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行终字第008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国务院《工人退休办法》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即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的前提条件是需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省劳保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或技术岗位由相关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本案中,省农信社系统在宋丽和50周岁前确定该系统职工岗位退休年龄的文件是向省人社厅报备的苏信联发(200451号《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省农信社系统工人身份女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的前提条件是该单位现领导班子成员。宋丽和以工人身份参加工作,其虽取得会计相关资质,并于2006年1月起担任财务会计科副科长,但该会计资质仅为所任职位的资格要件,而财务会计科副科长亦非灌南农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该岗位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申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苏劳社险(20038号《通知》第二条第1项和第2项以及苏劳社险(20072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根据上述规定,女工人在45周岁前所从事的工作系管理(技术)岗位,在45周岁后依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因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法律规范未对企业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进行划分,故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应由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属性来综合认定。邾丽华于1989年进入海宁公司时岗位性质系生产岗位其先后任仓库保管员抄表员、送变电小区管理处副主任、海能宾馆副经理、经理、海能宾馆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综合服务分公司物管部综合管理兼核算、综合服务分公司经理助理以及海宁公司所属电气试验所起重工助手等职。但海宁公司并未将邾丽华的岗位性质作为管理(技术)岗位。邾丽华在45周岁之前,所担任的海能宾馆副经理、经理、海能宾馆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等岗位亦未被海宁公司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故邾丽华在海宁公司工作期间岗位性质为生产岗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监字第0034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为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为年满五十周岁。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亦重申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干部和女工人退休年龄存在差异,是因为其身份不同,而不是其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同。本案中,朱惠祥19817月毕业于江苏省商业学校,同年7月被分配到徐州市果脯蜜饯厂工作,取得企业干部身份,后于1995年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朱惠祥被调入江苏惠客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工作,20058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干部身份并未取消。企业在用人制度中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并不等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朱惠祥要求徐州市人社局在其50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该规定所称的高级专家,包括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分别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安置进行规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刘丽萍于2012年取得了高级工程师资格,其退休的条件,按国家干部退休规定执行,即刘丽萍的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因此,刘丽萍认为自己应参照干部退休的相关法律执行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女职工退休年龄,50、55还是60周岁?  


女职工退休年龄,究竟是谁说了算?当然是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说了算,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接着是谁说了算?当然是事实。因此,我认为:


第一、属性确定的情况下,身份说了算。


这个好理解,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在2001年之前,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这样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自此之后虽然变为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存在着身份管理,企业在用人制度中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并不等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即女干部还是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这就是改革中常出现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这里也是身份说了算。


第二,女工人是50岁还是55岁退休,岗位说了算。


也就是说,女工人退休的时候,是管理(技术)岗位的,在江苏还要满足在45周岁前所从事的工作系管理(技术)岗位,在45周岁后依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方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其他岗位就是年满50周岁退休。


第三,是管理岗位还是生产岗位,用人单位说了算。


是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岗位,用人单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安排女工人从事相应的岗位。从本文的前两个案例来看,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应由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属性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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