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读: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吗?工会不同意怎么办?|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动法专家。原创文详见:刘秋苏劳动法137篇原创文章
注:本文来源于作者在劳动法分享会上的的讲课的第3项整理内容:劳动法分享会邀请函: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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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有点画蛇添足的味道。为什么说是画蛇添足?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不是已经规定了吗?也没说也没有建立工会,也就是说不管也没有建立工会,都要通知工会。司法解释却又强调建立工会的通知工会,但却未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通知工会作出明确规定,令人叹息啊!
因此,有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采取通知其他工会的方法予以变通;也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仅对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规定了通知义务,言下之意就意味着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还是要回归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来。我更情愿理解为司法解释是强调,而不是改变,而且也没有权力改变。很遗憾,很多人都理解错误。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通知工会是程序的要求,必须履行。“但”字后面很重要,也就是说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公司都有机会补正。
企业未建工会的,认为可以不通知的逻辑是不对的。按照这样的逻辑,很多企业就不会建立工会了,因为建立了要通知,不建立反而省略了这道程序。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如果单位未建工会就可以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则可能会鼓励单位阻挠建立工会、拖延建立工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1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南亚公司不仅负有举证证明其解除与戴伟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的事由的义务,还负有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南亚公司在仲裁时未提供将解除合同事项通知工会的证据,在一审起诉时亦未补充提交该证据。根据南亚公司在二审中的自认,其解除与戴伟的劳动关系时并未书面征求工会意见。虽然其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向二审法院邮寄了征询函,但该征询函落款日期为2013年2月18日,与其庭审中的自认相矛盾,其在2013年2月18日当日就已解除和戴伟的劳动关系,并未等到三天征求意见期届满,二审法院对该征询函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根据戴伟在南亚公司的工作时间及收入状况,判决南亚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戴伟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点评:南亚公司解除合同后,在仲裁时未通知工会,在一审起诉时也没有充提交通知工会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并无不当。仲裁前,起诉前,公司错过了两次机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3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劳动者即使存在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程序上应事先通知工会。华微公司以吴昌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华微公司建立了工会,但未事先通知工会关于解除吴昌辉劳动合同的决定,华微公司认为吴昌辉属于严重违纪无须通知工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吴昌辉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点评:这个案件更为可惜。华微公司以吴昌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建立了工会,但未事先通知工会关于解除的决定,公司居然认为无须通知工会!
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吗?需要,必须,应当——通知工会。
企业建立工会的,通知本单位工会就行了。没有工会的,需要通知所在地工会、上级工会、行业工会等。通知即可,不是征求意见,不需要同意。如果是江苏的朋友,就看这一条就行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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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有不少HR甚至法律顾问都不清楚,实在遗憾。
1、有的是不知道;
2、有的是认为没有建立工会没法通知;
3、有的担心工会不同意……
好不容易可以合法解除的,却败在了小小的程序上,实在遗憾。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再充分、事实证据再确凿,只要没有依法告知工会,就会导致解除违法。
工会不同意怎么办?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后,工会却建议再给员工一次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执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
李某是大型超市肉品部主管。在超市不定期检查中,肉品部先后3次被发现有过期肉制品未下架,或生产日期打印错误等情况。根据超市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解除主管的劳动关系,于是超市就以李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但工会的意见是:处理重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应该再给一次改正的机会。超市没有采纳工会意见,依然解除,并再次告知工会。仲裁委认为:超市的解除行为合法。
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不是让工会审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单位认为不正确的,可以不理会。当然,还是要慎重,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
鉴于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管有没有建立工会,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工会,以免造成程序违法。
希望用人单位的HR们,不要在这方面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