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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可以一次性休完哺乳假吗?|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7-19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动法专家。原创文详见:刘秋苏劳动法137篇原创文章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给婴儿哺乳的期间(从生产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

一般而言,生育后的女员工在产假结束后就需要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了,但处在哺乳期的女职工由于刚经历了生产,身体还处于恢复阶段,同时还需要兼顾婴儿,这就需要哺乳时间。此时的女职工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照顾和关心。

那么,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关于哺乳的时间,简单来说就是一天1小时。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一天增加1小时。很多地方上采取了一定变通,女职工可以在一天内选择,可以是1次1小时,也可以是两次30分钟分开。

如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况。譬如女职工离家较远,从单位到家里要两三个小时,只能回一次家,中午来不及回家喂小孩奶,就感觉到提前1小时回家也没什么意义,就提出能不能把每天的时间折算一下,提前休完哺乳假。譬如产假休完之后,还想每天坚持喂奶,就向单位提出下余的约168天折算成21天(每天8小时),行不行呢?

或者说换个说法,用人单位想让女职工一次性休完,可不可以呢?用人单位怎么做,才能称得上合情、合理、合法?

从法律上讲,这是不可以的。如果允许这样休,那么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就名存实亡,失去了意义,那还不如延长产假就行了,何必规定哺乳假呢?

在协商的情形下,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才能够集中休假。用人单位如果集中休假,则是违法的。一旦女职工反悔了,就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的影响。单位也许会说,这也是你情我愿的呀,为什么违法了?

我说,劳动法上的很多规定,都具有强制性,不是靠双方协商就能够规避的。如缴纳社会保险,你能说已经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好了,双方都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而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呢?这是在规避国家的法定义务,侵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约定当然是无效的。

为什么规定哺乳假?母乳喂养,并不完全单纯是一个食物营养问题,它更强调通过母乳喂养的方式,建立母亲与幼儿之间的感情,提高幼儿的认知。这是一种感情的交流方式。多一个小时,那就比少一个小时好,而且要每天,不是休满21天就能解决得了的,那就失去了每天持续的感情交流的意义。而且,就算不喂母乳,譬如有的女职工不出奶或者出奶少,但仍然会有哺乳假。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

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善待女职工。

譬如哺乳时间一天可以多给1个小时。婴儿如果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以延长哺乳期。甚至还可以让路途遥远的女职工在单位附近租房子,方便女职工哺育孩子,单位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让女职工无后顾之忧,从而在工作中创造出更大的价值来。     

女职工注意,如果家庭确有困难,或者有医务部门当证明的,可以延长哺乳假。各地上都有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 54 28206 54 15231 0 0 1665 0 0:00:16 0:00:09 0:00:07 2948超过六个月。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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