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17条送达新规的最新解读!微信、短信也可送达!|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8-01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高校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创办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具有相当影响力。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按: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7)19号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一经传出,顿时刷爆网络。因作者在人民法院曾经工作过19年,感觉到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最遭当事人和法官诟病的规定之一。明明这个人经常打官司,经常出入法院,但就是邮寄无法送达,最后居然是公告送达,而一个公告送达,浪费了法官的精力,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关于送达,我把其他想说的放在点评里面吧!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点评:为这个意见竖个大拇指!32个赞!但是,关于机制的具体落实,尚不可操之过急。譬如微信送达、短信送达,都要有可操作的规定进行细化方可。程序的合法性、严谨性、可操作性,缺一不可。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点评:送达地址确认书目前已在绝大多数法院铺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尤其在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再也不担心不好送达了。原告的送达地址确认很容易,其实送达制度解决的重点就是被诉方,尤其是一审的被告。但是,如果被告不来法院、不到庭的话,地址就不容易确认,给后来的送达带来难度。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点评:邮政编码应当去掉,在电子化发达的今天,很多快递对邮政编码早已不再做要求,因此这个应当包括的邮政编码的要求已经落伍。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基本上律师会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地址作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而答辩期、上诉期,往往从律师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计算。譬如如果收到判决书,代理人不及时告知多少人的话,有可能错过上诉期。导致判决书直接生效。因此提醒一下代理人,要切切实实履行好自己的代理职责,切勿怠于职责,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点评:在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候,人民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给当事人做笔录,或者采取印制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法律后果加粗加黑的模式,尽到提醒职责。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点评:建议借鉴办理信用卡时或者保险合同时,不妨让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抄写一下,譬如:“人民法院已经充分告知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如提供虚假地址、电话,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填写日期。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点评:先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因此,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必须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但这不是重点,重点解决的是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的当事人,有几个不愿意提供地址的呢?即使有,也不会有百分之一吧?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点评:本条适用于同一起案件。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应当适用于生效和执行阶段。但是对于不同的案件呢?是否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在后的案件可否用在前案件确认的送达地址?在谨慎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这样做。即使个别法院这样做了,但是并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我不禁为第八条叫好!请继续往下看!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点评: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的,责任自担。总之,怪你喽!但还是那句话,解决了可以见到面的当事人,不能解决未见面的当事人的送达问题。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点评:本条的亮点颇多。本条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或者法院其他案件中的已经确认的地址。规定了四种情形的送达地址。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当事人的自认地址、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这下就解决了刚才在第六条中提到的困惑。我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就遇到过当事人时而出现、时而消失的情况,明明在其他案件中出现,可在本案需要找他时却找不到,无奈适用了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程序。也就是说那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只能走公告送达程序。而今后就简单了,只要当事人曾经在人民法院写过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一年之内你就跑不掉了,这个地址将附着于当事人一年!

因此我建议,人民法院在每个阶段都让当事人确认一下送达地址,或者让其签名于庭审笔录的时候,增加一个地址确认,或者在开庭准备阶段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的时候,增加一问: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在哪里?那么从其签字之日起有效期就是一年了!而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委员会,建议借鉴本规定也实施送达地址确认。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这一款,可以增强人民法院送达的效果和内心确认。

另外郑重提醒一下:在协议、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执行、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民事活动等产生纠纷的送达地址,从现在起正式有效了!请大家广而告之吧!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点评:以前的时候,如果电话无法联系被告的,或者虽然电话联系到,但是被告就是不愿意来法院的,法院往往会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一次,然后还会让原告提供一下被告的户籍地,再邮寄一次,再次无法送达的话,就会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来回回就浪费了很多时间。

公告视为送达的时间表面上是两个月,一个案件两次公告实际上却远远不止。前面我说了要穷尽送达方式才可以公告,一来二回有可能一个月过去了。确定了公告,公告要在指定的报纸,那就要排队。这些费用还要原告预交,如果加急的话,再加费用,可谓耗时耗钱!起诉时两个月视为送达,外加15天的答辩期,判决后两个月视为送达,外加15天的生效期,光程序就要半年。加上排期开庭等因素,一个案件大约七八个月、八九个月才能结案!唯一的好处是,百分之九十的公告送达案件不会上诉。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点评:本条有个前提,当事人已经留下了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关于电子送达,譬如南京法院,几年前就探索了,但是操作性不强,所以法院基本上没有采用。现在虽然有了具体的规定,但如何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可操作性?这一点仍然需要深入探索。何况,这种方式下,当事人拿不到裁判文书的原件,弊端显而易见。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点评:本条有个前提,当事人已经留下了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还是送达合法的问题。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送过后,如何体现已经合法送达?不能像现有的方式,内网要层层审批,外网尚未探索,反而不如邮寄方便,那电子送达的意义何在?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点评:本条有个前提,当事人已经留下了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还是送达合法的问题。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怎么发送?如何确保简洁、方便、有效?别到头来搞的法官、书记员嫌麻烦而不愿意去做。

十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确定由专门的送达机构或者由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送达。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点评:创新而不过头,实现送达的法院内部资源配置和优化,任重而道远。

十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点评:这一点我在法院的时候做过,给被告打电话,记录相关内容。但是不敢作为送达方式,还是老老实实地邮寄,或者通知当事人来拿诉讼材料,毕竟未送达过的当事人,无法确认这就是他本人的手机。所以,下一步法院要考虑配备录音电话了!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点评:是的,公告送达程序很麻烦,能不用尽量不用,这个不再多言。其实我觉得最该修改的是公告送达的时间,两个月太长,改为20多天比较符合现在的情况。不过,这属于修法的层次了。

十六、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点评:想法是好的,恐怕难度很大。一是大家都很忙。二是法院连进小区查封都被保安阻挡,基层组织谁又愿意和法院沟通呢?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十七、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对于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鼓励法院之间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点评:兄弟法院,理应如此,但是也不白了兄弟不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