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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性侵门:你想性骚扰, 我却在想解除劳动合同的"6+4"法律要点 |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8-22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郭敬明性骚扰案门火了谁?


突然间,郭敬明又火了一把。

8月21日晚,最世文化签约作家李枫在微博上发布《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长文章,称自己曾于2010年遭受郭敬明的性骚扰,并爆料,“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 ”。

不管火了谁,作为吃瓜群众,搬个板凳看热闹就行了。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我们又可以名正言顺谈一下职场性骚扰的问题。用人单位能不能合法解除有性骚扰行为的职工?遭受性骚扰的职工,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什么是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的概念最早是密歇根大学的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侬(Catharine  A.Mackinnon)在《职业女性性骚扰》(1979)一书中提出:“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性骚扰是指在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于人的令人讨厌的性要求,包括言语上的性暗示或调戏,持续地抛媚眼,强行接吻,或以解聘雇员相威胁,提出下流的性要求并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

性骚扰,一般是指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内心安宁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职场性骚扰,则还应具备在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要素下,行为的实施者和承受者是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等。职场性骚扰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报道,在美国约有42%的职业妇女受到过同事和上司的性骚扰,但只有10%的受害者向警方投诉;据日本性歧问题委员会的调查发现有70%的职业妇女受到不同程度和方式的性骚扰。劳动组织在全球23个工业化国家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职场性骚扰普遍存在,如西班牙有84%的职业妇女、丹麦有34%的职业妇女报告曾受到过性骚扰。据英国内务部对1802名女警察的调查报告,有6%的女警察遭受过严重的性骚扰,30%被男同事用手拧或触摸,20%被纠缠去她们不愿意去的约会。

当然,男性之间或者女性之间的性骚扰,也应该在此之列。


用人单位怎么解除性骚扰行为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的话,有六种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要想合法解除性骚扰行为实施者的劳动合同,应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那么其实落脚点就在如何解除的问题。有六大因素必须注意:

第一、有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的法,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符合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在处理问题员工的时候,掌握主动权。我见过太多的企业,因为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而处处受限,无法解除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

第二、将性骚扰行为列入规章制度可以解除的情形。将严重的性骚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一旦实行严重性骚扰,用人单位便可以无条件解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在规章制度中细化性骚扰的严重行为。细化很关键,因为性骚扰本身就没有定义,那么,这一种但就落在了用人单位的身上,并且越细化越好,操作性越强越好。譬如微信工作群发淫秽图片或者视频,抚摸对方的性器官,多次性挑逗对方等等。

第四、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员工。规章制度不是摆设,不妨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将所有规章制度作为附件让新员工签收。否则,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而劳动者又否认知道规章制度的话,用人单位的败诉就很难逃掉了。

第五、固定员工性骚扰的证据。通过多种方式,譬如与其谈话,形成笔录让其签字,在工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严重的甚至可以报警。总之,要通过证据给裁判者解释:这个人真的应当辞退!

第六、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工会。最后一步,记得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书要有依据,程序上要通知工会。


被骚扰员工要求解除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受到职场性骚扰的员工,能不能以此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这个就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显然,要看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这一点,也要看严重程度。具体劳动者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搜集遭到性骚扰的证据。同样的,证据是关键。员工在遭受性侵的时候,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手机视频、录音、通话、照片、微信等多种方式。

第二、证明严重情形。一般的性骚扰,譬如多人场合的黄色笑话,构不成严重,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严重的情形,譬如因性侵行为而受伤,多次受到言语的挑逗,对多次发黄色图片等,甚至是报警后警方的处理证据。

第三,证明过错在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员工遭受性骚扰后,向用人单位的领导反应过,但用人单位不处理导致性骚扰一直存续。或者以此为由要求不与实施性行为的人在同一个部门遭到拒绝等情形,均可以证明单位的过错。当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性侵害的话,员工则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面的三项已经齐备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枫之意决不在经济补偿金


经本人网上查询,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51554894D。公司老板就是郭敬明。目前,郭敬明担任最世文化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枫是公司的签约作家。

问题来了:假如李枫想要离开公司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话,能不能成功呢?

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根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判断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李枫去公司上班,公司对其管理并发放工资,建立起劳动关系的话,李枫又有证据证明郭敬明对其性骚扰,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没有问题。但如若并非劳动关系,那么一切 OVER,当然不能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经济补偿金。但据常识性的理解,签约作家和公司基本上不会是劳动关系,其实双方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分成模式下的商业合作关系。基本上会有自己的工作单位,然后与文化公司签约。

当然,我属于咸吃萝卜淡操心。就算是劳动关系,李枫恐怕也看不上经济补偿金吧?

既然看不上,李枫到底是为了啥?

骑驴看唱本,慢慢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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