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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解:在校大学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吗?| 劳动法行天下

2017-11-20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为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在讨论在校大学生、中专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之前,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答复。


问: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般会在毕业前开始寻找就业岗位,他们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能够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以下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四十三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民事审判信箱”对该问题作出的答复,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答:对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条件主要是:


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若在校生是以学校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俭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是了劳动者在应聘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在校生或者应届毕业生的意愿,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隐瞒了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录用条件,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劳动者取得相应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的,则在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


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其他条件。


经常接到用人单位的咨询:即将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不是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是劳动关系?如何规避用工风险?也有个人的咨询:虽然大中专毕业生还没有取得毕业证书,但在劳动的时候,和其他在职的员工是一样的,为什么不是劳动关系?通过上面的阅读,我们的思路应该会清晰很多。


但是,劳动法的特点是,地方粮票很多,全国粮票在地方上水土不服未必能用。


关于粮票,我在上初中的时候用过,不过到 49 30791 49 15231 0 0 2992 0 0:00:10 0:00:05 0:00:05 3115十年代中期被取缔,几乎是计划时代的最后产物,至今我还有几十斤粮票(心疼60秒),当时出手还是可以换一些钱的。但不知道将来会不会成为收藏品而交易产生很大的价值?(偷笑10秒)



尽管符合以上条件的时候,才会被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操作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本地的规定。

无论是站在大中专毕业生一方,还是站在用人单位一方,都要切实关注并搜找本地的权威性的规定。譬如工伤的认定情况、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前面的不好找,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是应当较为容易找到的。因为人民法院要求裁判文书上网(除了一些特殊的案件不上网,譬如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案件外,基本上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当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会相对较为容易找到本地区的判决书(调解书不上网),这就是本地最为权威的声音,看看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什么情况下不是劳动关系。

但不管怎样,绝大多数情况下,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是普遍的情况。

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很长一段时间只要是大学生身份就不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后来发生了变化,因为10年后出台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圣经”,我们来看一下2005年的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那么,从以上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点来看,用人单位和即将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劳动中也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从事相同的劳动,认定劳动关系是当然可以的。于是,在司法实务中,逐渐有个别法院认定了劳动关系。于是,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规范性的文件,我们来看北京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最后给用人单位提醒一下:

招用在校大学生到本单位后后,立即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伤害事故的风险,为本单位和在校大学生都增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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