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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人社部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102份文件! | 劳动法行天下

2017-11-30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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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  件  名  称

清理意见

理由

1

劳薪字

〔1990〕81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2

人专发

〔1991〕6号

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

宣布失效

适用期已满

3

劳薪字

〔1991〕19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4

劳力字

〔1992〕7号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5

劳薪字

〔1992〕8号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6

劳薪字

〔1992〕28号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7

劳薪字

〔1992〕30号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8

劳部发

〔1993〕41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9

劳部发

〔1993〕41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0

劳政字

〔1993〕3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1

劳部发

〔1994〕409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2

劳部发

〔1994〕463号

劳动部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3

劳部发

〔1994〕486号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4

劳办发

〔1997〕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5

劳社厅发〔200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6

劳社厅函〔2005〕56号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7

劳社厅函〔2005〕1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18

劳社厅函〔2005〕120号

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宣布失效

调整对象消失

19

劳社厅函〔2005〕197号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20

劳社厅发〔2006〕11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21

劳社厅函〔2006〕260号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

宣布失效

调整对象消失

22

劳社厅函〔2006〕697号

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23

劳社部发〔2007〕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24

劳社厅函〔2007〕248号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宣布失效

调整对象消失

25

人社部发〔2010〕39号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26

人社厅发〔2010〕99号

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任务已完成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 件 名 称

清理意见

理由

1

劳人劳

〔1983〕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

劳险字〔1988〕2号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3

劳办力字〔1989〕2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4

劳办力字〔1989〕2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5

劳力字

〔1990〕1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6

劳力字

〔1990〕56号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7

劳力字

〔1991〕7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8

劳力字

〔1991〕32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9

劳力字

〔1991〕65号

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0

劳办力字〔1991〕4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1

劳力字〔1991〕50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2

劳办力字〔1991〕5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13

劳办力字〔1991〕6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4

劳办计字〔1991〕24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5

劳办薪字〔199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16

劳部发

〔1992〕34号

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17

劳办力字〔1992〕2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8

劳办力字〔1992〕1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19

劳办力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0

劳办力字〔1992〕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21

劳办力字〔1992〕2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2

劳办力字〔1992〕3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3

劳办力字〔1992〕4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4

劳办力字〔1992〕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5

劳办力字〔1992〕5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6

劳办力字〔1992〕5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7

劳办力发〔1992〕6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28

劳办发

〔1993〕6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29

劳办发

〔1993〕8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30

劳办发

〔1993〕19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31

劳办发

〔1993〕21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32

劳部发

〔1994〕65 号

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33

劳部发

〔1994〕360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34

劳部发

〔1994〕48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35

劳部发

〔1994〕497号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宣布废止

上位法已修改

36

劳部发

〔1994〕50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37

劳办发

〔1994〕1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38

劳办发

〔1994〕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39

劳办发

〔1994〕7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40

劳办发

〔1994〕8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41

劳办发

〔1994〕10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42

劳办发

〔1994〕17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43

劳办发

〔1994〕20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44

劳办发

〔1994〕21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45

劳办发

〔1994〕256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46

劳部发

〔1995〕370号

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47

劳办发

〔1995〕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48

劳办发

〔1995〕35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49

劳办发

〔1995〕12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50

劳办发

〔1995〕150号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51

劳办发

〔1995〕17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52

劳办发

〔1995〕22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53

劳办发

〔1995〕28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54

劳部发

〔1996〕162号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55

劳部发

〔1996〕332号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56

劳办发

〔1996〕33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57

劳办发

〔1996〕18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58

劳办发

〔1996〕211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59

劳办发

〔1996〕215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60

劳办发

〔1996〕2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61

劳办发

〔1996〕244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62

劳办发

〔1997〕23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63

劳办发

〔1997〕42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64

劳办发

〔1997〕4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65

劳办发

〔1997〕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66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宣布废止

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

67

劳社部发〔2003〕2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68

劳社部发〔2004〕23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69

劳社厅函〔2004〕123号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70

劳社部发〔2005〕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71

劳社厅函〔2005〕2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72

国人部发〔2006〕150号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73

劳社厅函〔2006〕515号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74

国人部发〔2007〕152号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75

劳社部发〔2007〕37号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替代

76

人社厅函〔2009〕366号

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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