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一审撤诉后还能再仲裁和起诉吗?|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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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广荣。
俞广荣提交意见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通知,当事人对此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规定说明两点,一是裁决书不是一定要经过实体审理后才作出的,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仅可以作出通知书、决定书,也可以作出裁决书;二是俞广荣申请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在15日内提起诉讼,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进行实体审理。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是一样的,均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故案涉决定书也应视为对劳动仲裁案件作出实体审理。不予受理通知上已经表明了诉讼时效,本案不应按照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二审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南公司系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集团公司)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4日,中南集团公司与俞广荣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4年3月3日至7月3日期间,俞广荣因履行公务需要,6次向中南公司借款合计99800元。2015年6月12日,俞广荣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南公司于10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俞广荣偿还借款99800元。11月2日,仲裁委员会以中南公司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中南公司于12月1日诉至一审法院,后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11月8日中南公司就返还欠款99800元再次诉至一审法院即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涉案借款纠纷是否应由中南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俞广荣在中南公司工作期间,因履行公务向公司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俞广荣未及时报销冲账与中南公司发生纠纷,应由中南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但本案中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中南公司内部财会制度对俞广荣已无约束力,俞广荣经中南公司催要后仍占有使用公司借款,其与中南公司的内部借贷已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因债权债务产生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系劳动者因履行职务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俞广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南公司借款66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中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俞广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南公司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南公司就同一事项再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南公司的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相关案件作出了仲裁裁决,而本案中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性质,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南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视为中南公司放弃诉讼权利,中南公司有权再次起诉。二审法院认定中南公司撤诉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生效,进而裁定驳回中南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中南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能够成立,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413号民事裁定;
二、维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