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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包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5-11-12 劳动法行天下

【案例】2004年1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某公司一车间内的部分机器零件加工工作,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承包费,合同还约定,李某必须服从某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接受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完成公司安排的生产任务。《承包合同》到期后,某公司不再与李某签订合同,因此李某申请仲裁,认为其从事单位的生产任务,并接受该单位的领导与管理,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李某从事某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公司的纪律约束及劳动管理,其从事的工作是某公司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判决确认李某与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部分用工外包是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将会对新时代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模式,有利于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有部分企业滥用承包方式,明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却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规避劳动法律义务。这些用人单位深知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应承担起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为规避上述劳动法上的义务,通过承包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方式。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餐饮、保洁、绿化、保安、停车管理等行业存在通过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情形尤为突出,争议发生后承包合同就成为企业拒绝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挡箭牌。

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危害很大:如果是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不被非法解雇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加班获得加班费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合同终止时获得经济补偿等各项权利。而如果是承包合同,则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无需承担以上对应的各项义务,承包方也不享有以上权利。由于实践中承包方式多种多样,给法官甄别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工作也带来一定困难。

【法官提示】

依法分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准确认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决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须同时具备如下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通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用人单位企图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不当然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承包单位按月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对劳动者的考勤、职务安排等进行实际管理的,就应当认定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以便于发生纠纷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有签订承包协议等情形应当及时向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注意收集、积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登记、工作证等。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在企业确有需要选择外包经营模式时,应当发包给有合法登记手续的专业机构或企业法人,避免非法承包带来的连带责任损失。

来源:北京一中院劳动用工领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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