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痛经假、二胎政策谈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行天下刘秋苏
近日,新修订的《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发布。合同样本中提出,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但不得累计使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lfyjzj/201511/13043.html)征求意见,第六条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于是,很多人呼唤:女职工的福利来了,冬天里的一把火!
其实,22年前,痛经假就有了。1993年,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湖南、山东、浙江、上海、湖北、安徽等多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纷纷规定了痛经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也就是说,痛经假早已不是新名词,只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大家将它遗忘了。而最近只是借助网络等媒体旧事重提而已。关键在于落实,切实针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这项福利落到实处。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隐忧显然不那么令人乐观。对于女职工,也许是海市蜃楼,尤其是加上现在放开了二胎,有可能女性就业问题更加突出。已婚未育女性,或者未婚女性,是许多企业招聘的黑名单,而已婚已育一胎的女性,一度成为职场“香饽饽”。很久以来,很多单位就存在针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女性在招聘市场上处于相对劣势的情况,已是职场潜规则。所以,痛经假不但不是女职工的福利,反而会令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更加不感冒。有的公司明文规定只招用男职工。别说这样的假期了,不少企业连双休日都无法保证,哪里还谈这样的特殊假期?实际上,出于隐私等考虑,很多女性宁愿疼着上班也不愿开口请假,不好意思开这个口。还有女员职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这样的假可操作性也不强。
劳动争议中,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的不少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产等时期,以各种借口对女职工给予调岗、降薪甚至辞退,侵犯“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利。但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人员紧缺、工作开展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很多企业也正是因为考虑到女职工怀孕、生育以及特殊的生理特征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诸多困难而不愿意招录女职工,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针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今后一段时期还有可能更加严重。因此,应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手段,对招录使用达到一定比例的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倾斜税费优惠等,对侵犯女职工就业权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为女性就业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平衡保护女职工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完善对女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以达到女性就业权和企业发展和谐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