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2015-11-19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终止劳动关系,二是继续用工。在继续用工的情形下,用工用人单位不能免除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归责于劳动者时,该法律责任不因劳动者的拒签而免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双倍工资。书面劳动合同,是固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佳凭证。本文的重点不在于论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在于当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而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继续对劳动者用工,那么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于劳动者时,劳动者还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先来引入一个案例。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仕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艳萍劳动争议一案[(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07号]中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分析如下:一、用人单位如违反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原告主张系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拟证明其该项主张,但《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本人要求不签合同,建议由本人签名确认后呈领导。徐秋婷”属于手写内容,并非被告书写,被告也未在该书写内容处进行签字确认,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系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三、即使被告确实存在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完全可依法在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并未采取上述措施;四、原告主张提成方案中有双方签名,其并没有规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和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双方已依法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在审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案件时,要考重点考量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者的责任,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二是继续用工。在继续用工的情形下,用工用人单位不能免除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归责于劳动者时,该法律责任不因劳动者的拒签而免除,这个时候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在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因无法有效举证存在劳动关系而无奈吞下败诉的苦果。但有劳动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拿来当跳板,不想一下就被劳动合同拴住,只是想拿用人单位热热身,作为自己成长的基地。有的劳动者是并未真正考虑好是否就在这里上班,想再多待上一段时间再谈签合同的事。有的认为公司拿来的劳动合同书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对薪资、期限等不满意。有的劳动者觉得企业的劳动合同书是霸王条款,但又担心自己失去工作的机会,就借口拖延一阵再说。还有的是想揩油,故意不签合同,等过了一段时间就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张二倍工资。但殊不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有风险的,一旦出了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又不认帐,吃亏的还是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责任之一为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按期订立书面合同,固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难度,从而增强其维权能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陷入了被动。如果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则要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否则就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其已书面通知了劳动者的有效证据。 就立法背景来看,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确立系针对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里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若一个月内未书面订约不是用人单位原因所致,而是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过错是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完全可依法在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不必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一旦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的,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就产生了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要想避免二倍工资的风险,其做法应当是行使合同的终止权,在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无效后,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一个月”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期限。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一月后继续用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者是否拒签劳动合同,不影响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协议免除。用工之日起超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者的过错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仍然会产生二倍工资。此时司法审查的是事实,而不是主观的过错。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