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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求大年初一到初三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吗? | 法行天下刘秋苏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法定节假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者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获得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费。除夕、初四、初五、初六这四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可获得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200%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