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法行天下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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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提供伪造学历等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需审查劳动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为此应考量用人单位本身的审查义务和辨别能力,以及是否在试用期内提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德某公司要求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理由是顾某提供虚假学历与德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无疑地,顾某提供虚假学历文凭去应聘属于欺诈,但是否足以使德某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还要考量公司本身的审查义务和辨别能力。由于德某公司的招聘是由明某公司负责的,而明某公司作为一个集团公司,有专门的人力部门,对应聘者提供的文凭理应具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和辨别能力,特别是在应聘者提供的文凭存在明显虚假痕迹的情况下,更应审慎审查和仔细辨别。但明某公司对顾某提供的存在明显虚假痕迹的文凭并未尽到足够的审查辨别义务。而德某公司也未对顾某的文凭是否真实进行审查与辨别。因此,在顾某提供明显虚假的学历文凭应聘,明某公司、德某公司均非不能辨别的情况下,德某公司与顾某订立劳动合同,就不能认为不属于德某公司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顾某提供虚假学历文凭去应聘的欺诈行为,并不足以使德某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且公司更看重的是顾某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因此不能仅因顾某提供虚假学历文凭而无效,故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一、用人单位在录用招聘时对学历有无特别要求。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违法违纪等重要信息,对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因此,当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即使劳动者的行为确实是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行为不足以对劳动关系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故不宜轻易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用人单位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的发生,本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其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各项资料尽到审查的义务,核对应聘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在此过程中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这里存在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实务中认定“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的范围应考虑到如下因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直接需求、公共利益需求、政府强制性规定等。对于涉及劳动者私生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无权过问。譬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劳动者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欺诈行为呢?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是否结婚一般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仅限于试用期间。
这是基于劳动者毕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也不公平。但有没有一个期限呢?笔者认为应当有,合理的期限就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即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二个月和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健康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的条件,但仍然继续使用劳动者。等到一年半载甚至几年之后发现劳动者有轻微的违纪或者消极怠工,就以当初劳动者伪造了文凭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时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这又回到前面提到的用人单位的审查义务,是应当附期限的。不能让虚假的学历像悬在劳动者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一样,让用人单位事后找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也不公平,尽管劳动者的虚假行为是我们反对的,但这种行为并不足以让用人单位的解除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