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9%的人看后仍纠结】DJ公主与娱乐会所间到底什么关系?|法行天下刘秋苏
DJ公主和娱乐会所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在看文章之前,先投个票吧!
老刘从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选取3个案件供大家思考和判断。两起劳动争议中,其中一起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一起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一起行政案件中,法院认为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正确。
梁某生前在某娱乐会所(许可经营项目为:KTV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担任DJ(点歌)公主服务工作。2013年6月23日00时11分左右,梁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交巡警大队认定梁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梁某的母亲李某认为,女儿是在下班的途中发生车祸的,理应由女儿所供职的娱乐会所负责申报工伤。但娱乐会所认为不存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没有义务为其申报工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某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有无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梁某在娱乐会所担任DJ公主期间,其虽在会所门口迎宾,为包厢客人提供服务,并负责包厢的卫生清洁,但其不受会所的管理及指挥,其可自行决定是否至该会所提供服务,也可自行决定是否至其他会所提供服务,更可自行决定“上下班”时间,无须遵守会所规定的作息时间,也无须遵守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持有的会所工作服并非由会所无偿提供,而是由其本人出资向会所购买,其持有的工牌也并非由会所向其发放,而是由DJ领班负责统一定制并发放,会所也未向其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最重要的是,会所从未向其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其全部收入均来源于进会所消费的包厢客人所支付的小费,而且数额不固定。综上,梁某与娱乐会所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及隶属关系,而是后者为前者提供赚取收入的平台、前者以付出劳务形式作为回报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因而并非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2年10月入职某某娱乐会所工作,担任DJ公主一职,其具体工作是为前来原告处消费的客户提供相应的点歌服务,劳动报酬是由客户支付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5日晚,李某在娱乐会所上班,晚23时50分许,李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亡。
钟某某于2012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在某娱乐俱乐部任“DJ公主”,且需要刷卡签到,其与俱乐部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俱乐部未向其发放工资,报酬源于消费者小费。“DJ公主”请短假需通过发信息等途径通知领班,长假需要写假条。2014年2月6日17时许,钟某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钟某某母亲即本案第三人吴某某向被告社保局申请认定钟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社保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钟某某死亡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