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1)-VIE架构
VIE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 架构是部分受外资持股限制的业务到境外上市常用的一种架构。VIE的安排只有严格限制在解决外资股权限制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联交所接受。商务部于2015年1月就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市场对于通过VIE架构持有受外资拥有权规限的内地业务权益是否合法及有效,疑虑或有所增加。
(主板申请人)公司A通过VIE安排在中国营运电子商务业务。根据IPO申请版本披露,公司A的电子商贸业务并没有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在被联交所质疑之后,公司A称有关电子商贸业务其实有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如此修改申请版本中的重要信息表明申请版本并没有达到“大致完备”。
在VIE的运用上,公司A通过合约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公司中,有部分业务属于外资拥有权受限,部分属于并不受外资所有权限制。联交所认为公司A应该从受合约安排而控制的公司中把非受限业务剥离,即VIE仅能用于解决外资受限业务。
另外,申请版本并没有披露若干有关公司A业务模式的重大资料,比如 (a) 收入模式;(b) 与网上商店推广员、供应商及收款代理订立的协议的重大条款;及(c) 厘定是从独立供应商抑或该公司内部寻求货源的基准。因此,申请版本将并未“大致完备”。
大致完备的要求
《主板规则》第9.03(3)条(《创业板规则》第12.09(1)条)规定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主板规则》第9.10A(1)条(《创业板规则》第12.22及12.23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除非某些资料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则作别论。
如联交所认为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联交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联交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或适用于创业板的5A表格),除留一套作为联交所的记录外,将全部退回保荐人(《创业板规则》第12.09(2)条)。
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申请人须由发回决定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呈交另一份A1表格及新的申请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