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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修改指引,控股股东有变不一定会使申请人变为不合资格上市

2017-10-13 云山君 财会观察

联交所于2017年10月13日更新有关「控股股东」事宜及相关上市规则影响的指引(GL89-16)



联交所《主板规则》第8.05(1)(c)条规定上市申请人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GL89-16旨在协助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为他们(i)就有关联交所诠释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规定的目的提供指引;(ii)提供有关联交所诠释《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所载「控股股东」定义的指引;及(iii)厘清联交所对「控股股东」所须遵守《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的主要责任规定的一贯做法。


此次更新,联交所在指引信中解释了要求上市申请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市申请人(最少在业务纪录期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表现是源自于控股股东与管理层的实质互动,这意味着上市申请人一定是在能够对同一批董事及管理层有重大影响力的同一(批)股东控制下,以一个整体的形式营运。也就是业绩记录期间的业绩表现对于未来是有预期指示作用的,财务信息对投资者才是有用的。若未能符合测试要求,可能意味公司管理上所受的影响出现重大变动,会引起是否需重新包装业务的疑问。


在此次更新中最主要的改变是,联交所提出了上市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反驳这个规则。现在联交所明确了上市申请人也可透过证明其控股股东变动后公司管理上所受影响并无重大改变而反驳这条规则后面的推测,因此控股股东有变亦不一定会使申请人变为不合资格上市。


这意味着控股股东连续性的规定从强制性要求变为可辩驳的要求,这对于上市申请人在IPO前的重组留下更大处理的空间,上市申请人的IPO时间表也更灵活。然而指引信并未表明如何证明“控股股东变动后公司管理层所受影响并无重大改变”。上市申请人应该尽快与其上市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必要时可以保密方式向联交所上市部咨询。


该指引信剩余部分关于控股股东定义的指引,以及联交所对控股股东主要责任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


请点击查看原文,获取具体指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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