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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案例:拟将其除牌,因为长期停牌、无法发布年报、法证调查出现大量问题

2017-10-18 香港联交所 财会观察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114-2017 201710月刊发)涉及人士

甲公司  主板发行人

事宜

甲公司是否不再适合上市

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第2.032.066.016.046.10

议决

联交所认为甲公司不再适合上市,并决定向甲公司发出除牌通知。根据该通知,甲公司有六个月时间作出补救,如未能于期限内作出补救,联交所会采取行动将其除牌。

 

 

实况 

1. 甲公司因待公布一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暂停股份买卖。后来有关收购终止,但因甲公司未能刊发经审计全年业绩,股份继续停牌。

 

2. 甲公司的核数师对甲公司销售及应收货款的入账、分销渠道重组计划的支出是否合理以及向若干人士提供担保的理据提出质疑。

 

3. 联交所要求甲公司就该等审计问题进行法证调查、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的任何审计保留意见,并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作为复牌条件。

 

4. 法证调查发现:

 

(a) 甲公司在内地的销售大部分未有按内地税规签发增值税发票,令人怀疑入账销售量是否真确。

 

(b) 甲公司曾给予四名分销商大额现金回佣,声称是根据与分销商协议的分销渠道重组计划而支付,但调查发现甲公司未有监察分销商是否按计划所载规定使用有关回佣。调查亦发现在没有合理解释下,甲公司曾向计划以外的实体支付大额现金回佣。法证会计师质疑现金回佣的理由及理据

 

(c) 甲公司在毫无内部监控或程序下曾为关联人士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贷款最终未被偿还,甲公司因此支付了该担保债项并作全数拨备。

 

5. 法证会计师遭遇重大掣肘而未能妥善进行调查,因此未能就该等审计事项发表意见。

 

6. 上述情况衍生下列监管问题:

 

(a) 甲公司财务报表及╱或纪录在各重要方面均不准确、完整,或有重大误导成分;

 

(b) 投资者未获提供对甲公司作出全面评估所需的资料;

 

(c) 甲公司管理层的诚信问题;及

 

(d) 没有足够内部监控保障甲公司的资产及维护股东权益。

 

7. 甲公司停牌已逾两年,但甲公司(i)仍未解决或处理导致其持续未能刊发财务业绩及持续停牌的审计事项或法证调查结果;及(ii) 仍未完全符合复牌条件。

 

8. 有见及此,联交所通知甲公司(i)对甲公司是否适合继续上市存有疑虑及(ii)拟展开将甲公司除牌的程序。

 

9. 甲公司的特别调查委员会(由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响应时确认公司管理层未曾就法证调查结果采取或建议任何行动,并认为公司管理层无力解决相关问题。为解决有关事宜,委员会委任了法律顾问公司了解有关审计事项及法证调查结果并研究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除牌

10. 《上市规则》第6.01条订明:

 

「本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亦可采取上述行动:…

(4)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11. 《上市规则》第6.04条订明:

 

「证券如已短暂停牌或停牌,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本交易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发行人一般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如属适用)。…如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本交易所将其除牌。」

 

12. 《上市规则》第6.10条订明:

 

「…如本交易所认为一名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本交易所将刊发公告,载明该发行人的名称,并列明限期,以便该发行人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发行人 49 30926 49 15232 0 0 3785 0 0:00:08 0:00:04 0:00:04 3786证券的买卖。如发行人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本交易所可将其除牌。任何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的建议,将(就各方面而言)被当作新上市申请处理,而发行人必须(其中包括)刊发载列于附录一A部所述指定数据的上市文件,并须缴付首次上市费。」

 

是否适合上市

13. 《上市规则》第2.03条订明:

 

「《上市规则》反映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并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信心,尤其在下列几方面:

(1) 申请人适合上市;

(2)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进行,而有意投资的人士获提供足够数据,以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3) 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数据;

(4) 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5)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本着整体股东的利益行事(当公众人士只属上市发行人少数的股东时尤须如此);及

(6) 除非现有股东另有决定,否则上市发行人新发行的所有股本证券,均须首先以供股形式售予现有股东。」

 

14. 《上市规则》第2.06条订明:

 

「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须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上市申请人应了解到符合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不能确保其适合上市。本交易所保留酌情决定接纳或拒绝申请的权利,而于作出决定时,本交易所会特别考虑《上市规则》第2.03条所列的一般原则。…」

15. 指引信GL68-13载有联交所评估申请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上市时可能考虑的多项因素。联交所考虑个别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时亦可能考虑该等因素。

 

分析

16. 《上市规则》第6.01条规定,如联交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其可将任何证券停牌或除牌。该规则亦订明联交所可将证券停牌或除牌的若干情况,当中包括联交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17. 如《上市规则》第2.06条所述,发行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上市取决于多项因素。联交所有广泛酌情权按个别情况及参照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诠释及应用适合性的概念,以维持市场信心。联交所会考虑其背后的监管目标,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在其市场上市的证券是在公平、有秩序及信息灵通的环境下进行买卖,并按公众利益行事,尤其顾及投资大众的利益。

 

18. 让不适合上市的发行人继续上市有损市场质素,影响市场声誉。《上市规则》第6.10条载有将不再适合上市的发行人或其业务除牌的程序。

 

19. 就此个案而言,

 

(a) 审计问题及法证调查结果令人质疑甲公司财务报表或纪录在各重要方面的准确性及可信性、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以及公司缺乏足够内部监控或程序以保障其资产及维护股东权益。

 

(b) 由于甲公司管理层未有采取行动处理审计事项或法证调查结果,即使甲公司已长时间停牌,其仍未能恰当履行《上市规则》所载的财务汇报责任,剥夺了股东及投资者获得所需财务资料以评估甲公司情况的权利。

 

20. 上述有关甲公司的问题有损市场信心,亦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在这情况下,甲公司是否适合继续上市成为重大疑问。

 

21. 联交所考虑了这个案的资料及情况以及第9段所述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行动后,向甲公司展开除牌程序,并给予甲公司六个月时间就其不再适合上市的事宜作出补救。

 

总结

22. 联交所向甲公司发出通知,以甲公司不再适合上市为由根据《上市规则》6.01(4)条的规定展开除牌程序。如甲公司未能在六个月内就有关事宜作出补救,联交所将采取行动将甲公司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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