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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每少完成一项扣100万

2017-01-19 成都发布

近日,《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根据《办法》,市政府对区(市)县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实施考核,对照2015年优良天数,计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比基本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区县可获得20万元奖励。反之每恶化1微克,区县将上缴20万元。


《办法》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污染水平,分不同档次确定各区(市)县各年度PM2.5年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率目标值。


在奖励方面,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获奖励基本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目标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奖励20万元,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PM2.5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20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


在扣缴方面,未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目标每高出1微克/立方米扣缴20万元,优良天每减少1天扣缴20万元;其中,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上年不增反降的,对反升和反降部分实行双倍扣缴。


成都市对各区县实行年度考核,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浓度及排名情况,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次年3月统一结算。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市政府将约谈区(市)县政府负责人。


《办法》自2017年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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