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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小区绿地;小区树木能修剪的不移植

2017-07-26 成都发布

今天,成都市正式发布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

对我市住宅小区绿地提供了

第一个规范化管理办法。

 

我市现有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在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空白,由于住宅小区绿地涉及多方管理职责,存在职责不清,管理流程不畅通等问题,由成都市林业园林局与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作为我市第一个对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规范化的办法,针对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求解决住宅小区绿地管护质量较差,物业服务机构任意对住宅小区内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给小区居民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同时对没有物业服务机构的小区绿化管理进行了规范。


 


物业服务机构要按规程约定绿地管理责任做好管理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绿化规程约定相关绿地管理责任。物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绿地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禁止破坏住宅小区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住宅小区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不按规定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树木能修剪的不移植,修剪方案要公示


 

《办法》规定:绿地管理应以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住宅小区绿地的绿化景观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采取移植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树木需要修枝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经同意后物业服务机构制定修剪方案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无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的老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制定修剪方案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实施。

 


树木确需移植的胸径六厘米以上要申请办理许可证


因建设需要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需移植到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外的,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胸径六厘米以下的树木移植或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移植的无需办理许可证,应将移植方案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手续齐全后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擅自砍树占绿地 由园林部门或城管部门实施处罚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六至十八条设置的行政处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同步播报:

今年成都马路上还可能看到

美人梅、树状紫荆花等新树种


今天市林业园林局同步发布的还有《成都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导则》,对我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工作提供行动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我市主城区、成都天府新区和高新区内的城市道路绿化工程,对道路绿地率指标、道路绿化植物选用标准等进行了说明。市林业园林局绿化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逐步加大市花、市树等乡土树种、彩叶树种、新优树种的行动绿化栽植,力争年内让市民欣赏到美人梅、树状紫荆花等新颖树种扮靓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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