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暂行办法》,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机构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通过评价指标模型和算法进行分级分类评价,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药师及医技人员,以及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扣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关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级。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零售药店,医保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后,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医保参保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把本人医保卡交给他人冒名使用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逾期不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将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下调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