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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牵起责任之绳!成都8家社会组织联合倡议→
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也给身边人带来了困扰怎样做才是一名合格的“铲屎官”?和小布一起来看看!
牵好“文明绳”, 养宠不“掉链”。在市文明办指导下,成都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会、四川省宠物协会、成都市宠物产业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联合发起倡议,从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等6个方面倡导养犬人牵起责任之绳。
活动依托公共广场联动市公安局(犬只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属地社区开展,现场设置了养犬政策宣传、线上办证指导、宠物义诊及营养健康咨询等文明养犬服务。
系列活动开展以来,累计发放《科学文明养犬 构建和谐社会》宣传资料、宠物用品大礼包近4000份,接种兽用狂犬疫苗300余支,驱虫600余次。
在郫都区开展的“文明养犬 ‘宠’我做起”活动上,巴蜀笑星田长青带来了脍炙人口的散打评书《文明养犬》,主办方还将遛狗牵绳、粪便清理、打疫苗、在线办理电子犬证等文明养犬知识融入训狗表演、科普、知识竞答等节目环节,进一步提升居民文明养犬意识。
近日,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利民社区开展了“居物融合·共治共享——文明饲养”宣传活动。志愿者现场派发“文明饲养、从我做起”宣传单,提醒居民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随时清理宠物粪便,签订“文明饲养”承诺书等。来自爱心宠物医院的志愿者还为居民讲解了动物驱虫、免疫和绝育的重要性。
10月14日,都江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联合志愿服务联合会,在壹街区开展“市民文明素质提升记——看见文明都江堰”系列活动,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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