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可否办理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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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可否办理并购贷款
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该指引规范的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境外依据其所在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同时,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条的规定(“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并购方如果是境内企业依法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专为实施本次并购交易而设立,则该境外机构可以作为并购贷款的借款人,此为特例。
法律审查要点:
如果并购贷款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应重点审查:
(一)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该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历次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是否取得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三)拟并购的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涉及限制类行业且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需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及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
如果并购贷款借款人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应重点审查:
(一)境内企业就设立境外子公司事宜取得的国内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主管部门颁发的《外汇登记证》或备案文件;
(二)境内并购方境外子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及各股东出资到位情况;
(三)境外子公司申请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贷款是否符合所在国法律规定;
(四)境外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所在国的批准;
(五)境外担保方式的合法性;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两国法律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七)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是否存在外汇管制和其他资金进出境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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