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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并购交易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2014-06-29 总行法律保全部 CITIC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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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并购交易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一、并购交易实施前,并购方已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再次增持目标企业股权时,是否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并购方可以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的方式对目标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一般情况下,并购方通过并购交易由目标企业非控股股东变更为控股股东,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若并购方在并购交易发生前已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通过本次并购将进一步增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理论上存在被第三方增持而失去控股地位的可能),符合并购实质,故应允许就该类并购交易申请并购贷款。

对于此类并购贷款,应重点审查:(一)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以目标企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确定借款人与目标企业之间的控股关系;(二)已签署并生效的目标企业增资扩股协议,以确定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三)并购交易应取得的外部批准。

二、目标企业增发新股的情况下,交易完成前后,并购方均为控股股东,但交易完成后其持股比例较交易前有所下降,是否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目标企业的控股方与其他第三方共同对目标企业进行增持,由于增持比例不同,交易完成后控股方的股权比例反而比增持前有所降低,但并没有失去控股地位。在此情况下,并购方通过增持股份维持了对目标企业的控股地位,该等增持行为符合并购实质,因此应允许并购方就该类并购交易申请并购贷款。


三、并购方通过并购单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0%,但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或能够实际控制,是否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购方对目标企业持有的股份应与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并购交易完成后,并购方与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的股权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形成实际控制的,并购方该次并购交易应属于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的目的,应允许并购方就该次并购交易申请并购贷款。

审查要点:(一)并购方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一致行动人协议等);(二)本次增发方案;(三)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增发的批准文件。

四、并购交易完成后,并购方持有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并购方为目标企业的控股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如并购方完成并购交易后依据其所持有的股权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即使并购方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并购方仍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就该项并购交易申请并购贷款。

审查要点:(一)已签署并生效的并购协议;(二)目标企业拟签署的公司章程,重点关注其董事会人员构成、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五、并购方以收购目标企业资产的方式对企业实施并购,是否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并购方可以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的方式对目标企业实施并购,并购完成后须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合并或实际控制,对此可发放并购贷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审查要点:(一)并购方拟收购的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权属取得方式是否合规、相关的费用是否支付完毕等);(二)并购方拟收购的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上的限制;(三)并购方拟收购的资产是否为被并购方的全部资产或主要经营性资产。


六、并购方以承接目标企业的银行贷款债务作为并购条件,并购贷款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前所述,并购方可以通过承接目标企业债务的方式实施对目标企业的并购,该等债务可以是银行贷款,即并购方通过偿还目标企业银行贷款作为交易对价,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并购贷款资金用于偿还目标企业银行贷款。

审查要点:(一)拟偿还的银行贷款总额、是否存在违约金或滞纳金、是否存在担保措施等;(二)并购交易合同(重点关注承接的债务范围、对价及其支付方式、交易完成条件等);(三)并购方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时间点(建议约定在并购方向第三方实际支付相应款项之前或同时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七、并购方能否以受让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承接债务、受让资产两种或多种组合模式并购目标公司

并购方以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所采用的受让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承接债务、受让资产等模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论是采用单一模式,还是几种模式组合使用均应该认为有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并购方会采用受让股权和承接债务的组合方式并购目标公司,对于该问题,我们需要分析受让股权和承接债务两种方式是否在并购当中均发挥了作用,即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对价。如果只通过受让股权即已达到了并购方并购或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而通过承接债务没有取得任何股权,则仍应认为该项目只是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并购或完成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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