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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要点

2014-06-30 总行法律保全部 CITIC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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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要点


(一)保函业务法律基础及法律关系分析


1.法律基础

银行保函是指保函开立行对受益人做出的,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单一索款请求或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款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承诺。它的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一方(保函受益人)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另一方的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的疑虑,进而保证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一般情况下,签署商业合同的另一方即保函申请人,但有时也可为保函的实际被担保人。上述情况并不影响申请人与开立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被担保人违约后,受益人便有权向开立行索赔,开立行对外偿付后亦有权向申请人追索。故为便于表述,本指引中默认保函申请人即商业合同的另一方。

根据保函性质和作用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融资性保函是指银行为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融资性保函种类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非融资类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主要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2.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保函涉及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保函开立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因签署基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基础合同的约定,申请人需向受益人提交一份银行保函以作为其履行相关义务的担保。

(2)申请人向保函开立行提出开具以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一旦受益人提交了相关索赔证明,则保函开立行需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银行保函大多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从法理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保函的抽象性。在独立保函项下,保函是一种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保函一旦开立,该承诺即具有约束力。


第二、保函的独立性。表现在:(1)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虽然保函产生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但却独立于该合同。保函与基础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原则上讲,保函开立行与基础合同无关。(2)保函独立于申请人和保函开立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保函开立行无权以申请人违反与其签订的保函开立协议为由拒付保函项下的索赔。


第三、银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函为保函开立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承诺安排,完全独立于申请人和保函开立行之间的任何约定,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是保函开立行,而非保函申请人。

(二)法律风险要点及防范建议

1.风险要点一: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证明材料形式多样,银行对于该等索赔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审核具有难度。

一旦受益人发出索赔通知,并向银行提交了相关索赔证明材料,银行即需启动赔付程序。鉴于索赔证明材料纷繁复杂,如果银行审查不当,则会给银行带来损失。

【防范建议】

银行应在保函中对索赔所需要的单据或其他文件进行清晰的表述,单据或其他索赔文件的名称要清楚、明白、准确。银行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慎审查时要严格参照保函条款,以确定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保函所规定的要求。同时银行应迅速通知保函申请人并将有关索赔文件进行转递,以确认其违约事实并据此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同时,银行应在与申请人签署的《开立保函协议书》或《保函开立申请书》中明确,如银行善意合理地根据保函的规定进行了理赔,保函申请人即应对银行进行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拒绝。

2.风险要点二:对于申请人和受益人身份认定的风险。

身份认定风险是指对保函申请人的资质审查风险、违约识别风险和受益人身份的认定风险等。如果银行未对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准确的身份认定,一旦出现申请人破产、无力或不愿偿债的情况,则会造成银行的损失。

【防范建议】

为了防止申请人因破产、解散而无力还债,银行应审查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征信记录是否良好,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的担保。同时也应对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文件等进行审查,对相关基础合同标的履行难度大或者索偿风险较高的保函,应要求申请人提高保证金比例,并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作为补充。反担保措施可以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不管采取何种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担保人都应同银行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基础合同中申请人履行债务明显不具有可行性的,银行应当拒绝接受申请人开立保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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