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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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首先,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益权可以质押。
土地出让收益权不属于《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土地出让收益权亦不属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所明确列举的应收账款范畴。根据《物权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因此以土地出让收益权设立质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土地出让收益权的权利特征不符合可质押权利的法律属性。
从权利的法律属性上看,可出质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出质人有权处分;(2)权利具有确定性;(3)权利可转让。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手段处置质押权利获得优先受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土地出让收益需统一进入政府财政专户,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专户返还给借款人。因此,借款人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土地拆迁等各种情况的影响,土地出让收益能否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土地出让收益权亦难以转让,若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银行不能直接对土地出让收益权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
故在业务实际中,不宜将土地出让收益权作为强担保措施而接受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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