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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然人和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

2014-07-25 总行法律保全部 CITIC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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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然人和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

1. 境外的自然人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

(1)担保行为取得适当的内部批准/授权

境外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应取得担保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和/或授权,该等批准和/或授权文件应经有效见(公)证/认证。

(2)担保财产权属清晰并履行相关法定登记程序

境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除遵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担保物权进行必备的登记程序外,亦应关注境外担保人是否合法拥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境外担保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物权需要履行的其本国法律程序,尽可能规避境外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针对担保财产提出的主张。

(3)文件签署的见(公)证/认证

为尽可能证实担保文件系真实和有效签署,担保人(含公司或个人,下同)在本人或授权人签署担保文件时应由其所在地具备见(公)证资格/资质的人士/机构对担保人签署担保文件的过程履行见(公)证/认证程序。

(4)适当的转递手续

除前述担保文件签署的见证/认证程序外,相关担保文件及公/见证文件的转递亦应遵守法定程序,履行使领馆认证程序。对于特殊的地区如香港,则需根据其本地法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有鉴于前述,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是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件合法性的要件。

2.境外的自然人和公司提供担保在发生诉讼时需要怎样的诉讼程序,在债权实现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境外的自然人和公司提供担保在发生诉讼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应适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涉外民事诉讼诉讼期间难以预计且一般较长;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即第一审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第二审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的限制都不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针对债权实现,涉外诉讼除期间长且难以预计外,还存在诉讼成本高、调查取证、司法文书送达的额外程序、外国司法机关对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问题以及执行阶段司法协助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3.当事人在境外签署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1若债务人本人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境外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才能确保担保合同签署的手续是合法有效?

如上所述,为尽可能证实担保文件系真实和有效签署,担保人在签署担保文件时应由其所在地具备见(公)证资格/资质的人士/机构对担保人签署担保文件的过程履行见(公)证/认证程序。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能否通过以下方式履行担保合同签署手续:

方式1:能否由本人通过视频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同时这一过程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方式2:能否由当地的律师或公证机构对授权行为或合同签署的行为进行见证或公证后,将有关文件直接邮寄给银行?

方式3:能否由国内的公证处直接到境外对合同的签署过程进行公证,以证明合同签署的手续合法有效?

方式1中的合同授权签署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公证处可以对合同签署行为进行公证;但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授权行为是否可由我国公证处以视频的方式进行公证,建议向当地公证部门咨询。

方式2中,提请注意,除履行见证/公证程序外,亦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同时,如风险提示(一)所述,亦应遵守我国与该国/地区有关转递手续的规定。

方式3中,鉴于法律和司法具有国别属性,我国公证处应不具备在境外履行其中国法律赋予职能的合法资质(除非已经根据其所在地法律进行注册并获得相关资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根据前述法规的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在境外为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事宜,但具体操作事项建议咨询相应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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